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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0 点击数 : 7070 格沃公司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泄漏应急演练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预防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发生,减少事故对公司职工和财产造成的危害,训练和检查气化厂人员紧急应变组织和应急能力,验证公司应急预案的可行性。3月29日,公司在气化厂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泄漏应急演练。 事故模拟:2022年3月29日11:30分,设备科员工程海平、马德草在液碱罐旁维修作业,液碱泵在拆开后,其连接管道突然有液碱溅出,马德草发现液碱泄漏飞溅到陈海平身上后,立即从液碱罐出跑出,随即电话通知设备部石凯,告知泄漏情况,通知临近作业人员进行疏散,并帮助液碱飞溅到眼内和身上的程海平立即脱掉衣服,一边使用洗眼器清洗眼睛,一边用淋洗器冲洗粘有液碱的身体部位,冲洗不低于15分钟,随后安排送医检查。石凯接到险情后随即启动应急预案,同时电话上报设备副厂长张宏哲及安全部并迅速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石凯和朱德水穿戴好防护用品对泄漏点周边5米范围内进行隔离警戒,排查关闭相应阀门,使用大量清水对泄漏液碱进行稀释和无害化处置,应急处理结束后,设备副厂长张宏哲向副厂长李志勇报告事故应急处理情况。 通过演练,切实加强现场作业人员危险化学品泄漏应急处置能力,提高了突发事件的汇报与处置熟练程度,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保障员工生命健康权益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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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2 点击数 : 7371 他们历尽苦难,我们获得辉煌 ——格沃公司党支部开展“沃读书”系列活动
“回望来路,苦难铸就辉煌;展望前途,光明引领未来”。 为积极响应总公司党委关于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的号召,落实格沃公司加强员工思想作风建设的工作部署,实现支部建设与企业文化建设“同促进双提升”的工作目标,3月21日,格沃党支部组织开展“沃读书”全员读书学习活动,共同学习金一南少将的《苦难辉煌》一书。 本次读书活动为期三个月,主要通过全体员工录制音频对本书章节进行引领导读,并编辑制作发布工作群及公众号学习专栏,旨在以音为媒、以声传情,用员工自己的诵读声音传递红色能量,赓续红色血脉,弘扬革命精神,铸造企业文化。 “我们曾经是奴隶,否则不会有从1840到1949中华民族的百年沉沦。我们也拥有英雄,否则不会有从1949到2050中华民族的百年复兴。真正的英雄具有那种深刻的悲剧意味:播种,但不参加收获。这就是民族脊梁。他们历尽苦难,我们获得辉煌”。 本次读书活动,首先由格沃党支部书记刘晓丹同志带领大家诵读本书序言,刘晓丹书记以真挚饱满的感情将全体职工瞬间带入那血色奔涌的时代,感悟民族英雄不屈不挠的坚韧、义无反顾的顽强,只为主义、只为信仰的革命大义。 用“头脑风暴”点燃“发展激情”,本次“沃读书”系列活动,是格沃公司2022年能力作风建设年的重要载体,也是贯彻全年的重要活动。格沃党支部将带领全体党员、职工,持续推动活动开展,凝聚思想共识、汇聚奋进力量,为公司高质量发展持续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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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9 点击数 : 7036 教学相长 互助互进 ---设备科业务培训实记
为踊跃响应省政府“人人持证、技能河南”的呼吁,并积极配合格沃公司“一专多能,全面提升”的整体思路,气化厂设备科着眼于全面提升员工能力素质,推进学习常态化、制度化,将业务培训作为促进员工成长的重要途径。不仅有按照员工专业特长制定详细的年度业务培训计划,还有每次设备设施大修之后的维修总结培训,使每个员工既是工人、也是学员、还是讲师,达到“既要手里有活,更要言之有物”的目标。 焊工知识培训 为使业务培训不流于表面,每次培训前都要求担任讲师的员工提前备课,将课件资料交由审核员审核。在讲课时认真讲解,对于其他员工的提出的问题积极回答、耐心讲解,并针对难点要点进行提问。培训后都有一次小规模的学习讨论,不仅能够弥补学习上的不足,提高业务水平,也是在繁忙的工作中,找到的加强团队凝聚力的一种新途径,是科室成员生活、工作情感沟通交流的很好的平台。大家纷纷表示这样的业务培训是“教学相长,互助互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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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7 点击数 : 6933 格沃公司组织召开2022年度工作会
不忘初心谋发展,砥砺奋进再扬帆。3月17日上午9点,郑州市格沃环保开发有限公司2022年度工作大会在新区厂一楼报告厅召开,公司全体干部职工参加此次会议。 格沃公司党支部书记、执行董事刘晓丹同志首先对2021年生产经营工作、科研创新工作、队伍建设进行了全面总结并对2022年度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刘晓丹书记指出2022年公司以能力作风建设年为契机,以学习《苦难辉煌》一书为引领,强化作风转变,抓好职工思想政治建设,把效率融入血脉中、把创新 刻在脑海里,全体员工为公司高质量发展再加一把劲、再添一把柴。公司通过五标体系把管理的思想方法统一起来,优化污泥热解气化技术工艺、大力加快面向市场化进程、深化职工培训及薪酬改革、全面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圆满完成公司全年各项任务目标。 会上,刘晓丹书记与各部门负责人签订今年的目标责任书,确保目标分解到位,各项工作层层落实,高效完成年度各项任务。并对2021公司先进工作者、技能竞赛获奖人员、优秀党员、工会积极分子等进行了表彰奖励,希望其他员工能以获奖同事为榜样,不断激励自己提升技术水平,为公司发展贡献应有的力量。 最后刘晓丹书记强调,格沃公司2022年要以党建与业务双融合为着力点,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工作;以推进“五标一体”为契入点,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以双预防体系建设为抓手,促进安全工作再上新台阶。2022年,格沃公司要踔厉奋发、笃行不怠,为总公司高质量发展持续助力,为党的二十大献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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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0 点击数 : 7699 郑州市格沃环保开发有限公司 污泥热解气化工艺后端残渣利用取得进展性成果
格沃公司从2017年开始进行关于污泥新技术的研发工作,整个团队历经多年,将污泥热解气化工艺培育孵化为可对外进行技术输出的技术,每个工艺段都浸入了研发人员的心血。 污泥热解气化工艺后端产生的残渣,是阻碍技术发展的“最后一公里”,对它的资源化利用,成为了整个技术不可或缺的一步。公司领导高瞻远瞩的提出要深入对残渣利用进行研究,通过与省建研院、高校的多方合作,探索出了多种资源化利用的途径,如制做免烧砖、混凝土气块、制备水泥原料、水稳掺合料原料等,通过多次进行制作免烧砖与混凝土加气块的工业化试验,得到了理想的结果,为了能在市场的独占权中得到很好的市场份额,提高企业市场地位,增加无形资产,申请了关于“一种含污泥气化干馏渣的改性混凝土砖及制备方法”和“一种含污泥气化干馏渣的加气混凝土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历经2年的时间,获得授权。 针对目前我国城市建设需要大量绿色建筑材料以及城市污泥亟需得到无害化、资源化利用的现状,将污泥变废为宝,即符合习总书记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又为碳达峰碳中和作出了积极贡献。格沃公司将不辱使命,奋勇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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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5 点击数 : 7916 郑州市格沃环保开发有限公司 顺利通过“五标一体”全面管理体系 首次认证审核
近日,郑州市格沃环保开发有限公司顺利通过ISO 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 14001:2015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 45001:2018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 55001:2014资产管理体系认证及ISO 56002:2019创新管理体系符合性审核,标志着我公司在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的现代企业管理方面更进一步,正式迈入“五标一体”全面管理体系框架下的新征程。 2021年12月20日至31日,上海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认证审核专家组莅临我公司,分别依据ISO 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标准、ISO 14001:2015环境管理体系标准、ISO 45001:2018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ISO 55001:2014资产管理体系标准及ISO 56002:2019创新管理体系指南,对我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资产管理和创新管理方面的具体工作进行了共两阶段为期十天的现场审核评估。审核专家组分组进行了体系策划审核,通过文件审阅、记录检查、询问访谈、现场巡查等方式,全面细致地审核了我公司在市政污泥处理处置技术研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市政污泥处置服务范围内有关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资产管理和创新管理方面的工作。通过全面认真审查,审核组专家对我公司“五标一体”全面管理体系的运行给予了充分肯定,他们认为,从公司领导到基层员工,均对贯标工作高度重视,全面管理体系运行规范有序、切实可行,并扎实地体现在日常业务控制过程中。最后,专家组一致同意我公司“五标一体”全面管理体系通过首次认证审核。 本次首审认证的通过,是我公司秉承母公司先进理念,以清晰的流程、高效的管理、先进的技术为基础,高标准要求自己,不断持续改进,以创新引领公司高质量发展理念与行动的实际体现,标志着我公司管理体系实施充分、适宜、有效,并在融入更多社会责任和生态可持续发展的部署与推进过程中,与员工一同成长,共同创建幸福企业。 未来,我们将继续努力并超越标准要求,为企业与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为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贡献自身应有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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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1 点击数 : 750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固体废物焚烧》(HJ 1205-202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固体废物焚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焚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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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5 点击数 : 7469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 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信息公开工作,促进PPP项目参与方诚实守信、严格履约,保障公众知情权,推动PPP市场公平竞争、规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纳入PPP综合信息平台的PPP项目及其参与方信息公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PPP综合信息平台是指由财政部建立的全国PPP综合信息管理和发布平台。 本办法所称PPP项目参与方包括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金融机构、项目公司、咨询机构、专家等。 第四条 PPP项目信息和PPP项目参与方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指导、监督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PPP项目信息和PPP项目参与方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PPP项目参与方应落实责任,在PPP综合信息平台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录入、更新PPP项目信息及PPP项目参与方信息。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储备清单中拟采用PPP模式实施的项目(以下简称储备清单项目)应当公开项目概况、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机构、发起情况、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 纳入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的PPP项目(以下简称管理库项目)应当公开基础信息以及准备阶段、采购阶段、执行阶段相关信息。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咨询机构和专家等PPP项目参与方应当公开其基本信息、参与PPP项目情况等信息。 第八条 管理库项目准备阶段应当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一)立项信息,包括计划开发年度,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供地方案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初步设计批复等;(二)绩效管理信息,包括绩效目标、绩效指标体系、付费机制等;(三)物有所值信息,包括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及审核意见等;(四)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信息,包括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审核意见等;(五)实施方案信息,包括经审核通过的实施方案及审核意见等;(六)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管理库项目采购阶段应当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一)资格预审信息,包括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及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评审结论性意见等;(二)项目采购信息,包括项目采购方式、(预)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告、中标或成交通知书等;(三)合同签署信息,包括PPP项目合同审核批准情况、政府方授权文件调整更新情况、已签署的PPP项目合同等;(四)采购阶段方案调整情况,包括采购前调整的实施方案及审核意见、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及审核意见、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审核意见,采购后财政支出责任信息等;(五)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管理库项目执行阶段应当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一)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信息,包括中标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基本信息、项目公司股权结构、增减资情况说明、履约保证措施等;(二)项目融资信息,包括融资机构、金额等;(三)履约信息,包括项目建设信息、绩效管理信息、项目公司运营信息、合作期间重大事件、合同变更信息、项目移交信息等;(四)财政实际支出信息,包括项目投资竣工决算数、财政实际支出等;(五)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第三章 信息录入与公开方式 第十一条 储备清单项目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录入、更新。管理库项目准备阶段、采购阶段的信息主要由项目实施机构、本级财政部门录入、更新;执行阶段的信息主要由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公司(未设立项目公司的为社会资本)、金融机构、本级财政部门录入、更新。 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咨询机构和专家等PPP项目参与方信息主要由各参与方在PPP综合信息平台相关模块录入、更新。 第十二条 PPP项目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PPP项目参与方应当落实责任,按要求在PPP综合信息平台录入PPP项目信息。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应对PPP项目参与方所录入的项目信息进行确认,并对本级所公开PPP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三条 主动公开的项目基础信息在项目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纳入储备清单后公开;主动公开的项目准备阶段信息在项目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纳入管理库后或进入执行阶段后公开;主动公开的项目采购阶段信息在参与方录入后公开,或在项目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进入执行阶段后公开;主动公开的项目执行阶段信息在参与方录入后公开,或在相关事项完成后次年4月30日前公开。退出管理库的项目将保留项目相关信息并显示处于已退库状态。 第十四条 除主动公开的项目信息及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其他PPP项目信息适用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申请获取相关项目信息。 依申请公开项目信息的申请要求、申请程序、答复时间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PPP项目参与方信息公开的方式为主动公开。PPP项目参与方信息录入主体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主动公开的PPP项目参与方信息在录入PPP综合信息平台后公开。 第十六条 主动公开的PPP项目信息和PPP项目参与方信息实行动态调整机制,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以下简称财政部PPP中心)可根据政策法规、行业发展、监管要求、市场需求等变化情况,就主动公开信息条目、录入主体、公开时点等提出动态调整建议,经财政部同意后,及时在财政部PPP中心官方网站(www.cpppc.org)上公布。 第十七条 PPP项目信息和PPP项目参与方信息中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及其他不予公开情形的信息,可按规定不予公开。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本级PPP项目信息公开情况的跟踪管理,组织、协调PPP项目参与方及时录入、更新和公开项目信息。省级财政部门应定期对管理库本地区全部PPP项目信息录入、更新和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处于准备、采购阶段的管理库项目,项目信息更新周期不得超过6个月;处于执行阶段的管理库项目,项目信息更新周期不得超过12个月。逾期未按要求更新项目信息的,PPP综合信息平台将自动显示项目处于停滞状态,由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督促项目相关参与方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 对于未纳入管理库自行以PPP名义实施的项目,以及违反本办法信息公开管理要求且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项目,不得安排PPP项目相关财政资金。 第二十条 经查实PPP项目参与方未按照规定录入、更新信息或存在其他不当情形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可按相关规定将项目从项目库中清退,并对PPP项目参与方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财政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PPP项目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建立与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的PPP项目信息共享机制,主动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PPP项目信息公开情况向PPP项目参与方提供反馈意见,PPP项目参与方应及时予以核实处理。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际多双边贷(赠)款机构参与的PPP项目,涉及该机构的相关信息公开适用该机构信息公开管理相关规定。按规定可以公开的信息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项目实施机构指定相关国内参与方代为录入、更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7〕1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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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4 点击数 : 7466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3年7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1993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第三章 高技术研究和高技术产业第四章 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第五章 研究开发机构第六章 科学技术工作者第七章 科学技术进步的保障措施第八章 科学技术奖励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十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科学技术,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第三条 国家保障科学研究的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使科学技术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国家和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保护知识产权。第四条 国家根据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改革和完善科学技术体制,建立科学技术与经济有效结合的机制。第五条 国家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改造传统产业,发展高技术产业,以及应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活动。第六条 国家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鼓励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第七条 国务院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科学技术的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确定科学技术的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应当充分听取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实行科学决策的原则。第八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学技术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国家帮助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加速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积极发展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与国外科学技术界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关系。第二章 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第十条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和技术协作活动,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第十一条 国家选择对经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组织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速科学技术成果在生产领域中的推广应用。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发展技术市场,推动科学技术成果的商品化。技术贸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三条 国家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防御自然灾害,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第十四条 国家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振兴农村经济,促进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的现代化农业。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示范推广机构有权自主管理和使用试验基地和生产资料,进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试验和推广。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和推广,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实行有偿服务或者无偿服务。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农村群众性科学技术组织的发展,对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各业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综合配套的社会化科学技术服务。第十七条 国家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发展工业、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地质勘查、建筑安装和商业等行业,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和完善技术开发机构,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和协作,增强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能力。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际、国内市场的需求,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吸收和开发新技术,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应当经过咨询论证,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企业采用新技术开发生产新产品的,可以依照国家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第二十条 国家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发展国防科学技术事业,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增强国防实力。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促进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第三章 高技术研究和高技术产业第二十二条 国家推进高技术的研究,发挥高技术在科学技术进步中的先导作用;扶持、促进高技术产业的形成和发展,运用高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发挥高技术产业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科学技术力量实施高技术研究,推广高技术研究成果。第二十四条 经国务院批准,选择具备条件的地区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二十五条 对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从事高技术产品开发、生产的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实行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从事高技术产品开发、生产和经营的企业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管理制度,生产符合国际标准的高技术产品,参与国际市场况争,推进高技术产业的国际化。第四章 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持续、稳定的发展,加强科学技术进步的基础。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经费在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中应当占有适当比例。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学科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基础性科学研究课题,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实施。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可以自主选择课题,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自然科学基金,按照专家评议、择优支持的原则,资助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国家支持优秀责年的科学研究活动,在自然科学基金中设立青年科学基金。第三十条 国家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建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基地。国家的重点实验室向国内外开放。第五章 研究开发机构第三十一条 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统筹规划和指导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布局,建立现代化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第三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高技术研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研究、重大科学技术攻关项目研究、重点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研究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在经费、实验手段等方面给予支持。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从事技术开发的研究开发机构单独或者与企业事业组织联合开发技术成果,实行技术、工业、贸易或者技术、农业、贸易一体化经营。国家鼓励和引导科学技术咨询、科学技术信息服务和社会公益性的研究开发机构,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或者有偿服务。第三十四条 研究开发机构实行院长或者所长负责制。研究开发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经费使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等方面的自主权。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自行创办研究开发机构,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三十六条 研究开发机构可以依法在国外投资,设立分支机构。国外组织和个人可以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研究开发机构,也可以与中国的研究开发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研究开发机构。第六章 科学技术工作者第三十七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力量。国家采取各种措施,提高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社会地位,通过各种途径,培养和造就各种专门的科学技术人才,创造有利环境和条件,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作用。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待遇,改善其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对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应当给予优厚待遇。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为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理流动创造环境和条件,发挥其专长。第四十条 对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高技术研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研究、重大科学技术攻关项目研究和重点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研究以及在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恶劣、危险环境中工作的科学技术工作者,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职称制度。科学技术工作者可以根据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取得相应的职称。第四十二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有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的权利。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应当在推进学科建设、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培养专门人才、开展咨询服务、促进学术交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第四十三条 国家鼓励在国外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回国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或者以其他形式为国家建设服务。第四十四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完成本职工作,努力提高自身的科学技术水平。第七章 科学技术进步的保障措施第四十五条 国家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全国研究开发经费应当占国民生产总值适当的比例,并逐步提高,同科学技术、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全国研究开发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予以规定。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第四十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企业的技术开发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费用。第四十七条 国家金融机构应当在信贷方面支持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第四十八条 从事技术开发的研究开发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筹集研究开发资金。第四十九条 国家鼓励国内国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设立各类科学基金,资助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第五十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科学技术信息交流,建立现代化的科学技术信息网络。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科学技术保密制度,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科学技术秘密。国家严格控制珍贵的生物种质资源出境。第八章 科学技术奖励第五十二条 国家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于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公民、组织,给予奖励。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为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公民,依法授予国家荣誉称号。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设立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必要时,可以设立其他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和项目,改进科学技术管理等项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公民或者组织。第五十五条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实施科学技术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第五十六条 国内、国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基金,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截留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截留的经费;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滥用职权,压制科学技术发明或者合理化建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九条 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申报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取优惠待遇或者奖励的,取消其优惠待遇和奖励,并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参加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的人员故意做出虚假鉴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的,非法窃取技术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第十章 附 则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施行。第六十二条 本法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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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3 点击数 : 7790 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 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
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淘汰期限,淘汰期限为 2023 年 12 月31 日是指应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淘汰,其余类推;未标淘汰期限的条目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一、石化化工1.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2.间歇焦炭法二硫化碳工艺;3.高汞催化剂生产设备(氯化汞含量 6.5%以上);4.使用高汞催化剂的乙炔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5.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6.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的甲醇钠、甲醇钾、乙醇钠、乙醇钾、聚氨酯、乙醛、烧碱、农药生产装置。二、钢铁1.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2.预应力钢材生产消除应力处理的铅淬火工艺;3.采用重铬酸盐钝化技术的电解锰工艺设备(2023 年 12月 31 日);4.钢铁行业用一段式固定煤气发生炉(不含粉煤气化炉)。三、有色金属1.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工艺装备;2.竖罐炼锌工艺和设备(2025 年 12 月 31 日);3.采用铁锅和土灶、蒸馏罐、坩埚炉及简易冷凝收尘设施等落后方式炼汞;4.采用土坑炉或坩埚炉焙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氧化砷或金属砷工艺装备;5.铝自焙电解槽及 160kA 以下预焙槽;6.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7.再生有色金属生产中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8.采用地坑炉、坩埚炉、赫氏炉等落后方式炼锑;9.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10.利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再生铅的工艺及设备;11.烧结-鼓风炉炼铅工艺;12.离子型稀土矿堆浸和池浸工艺;13.有色金属行业用一段式固定煤气发生炉。四、黄金1.混汞提金工艺;2.小氰化池浸工艺、土法冶炼工艺;3.无环保措施提取线路板中金、银、钯等贵重金属工艺。五、医药1.铁粉还原工艺生产咖啡因;2.铁粉还原工艺生产对乙酰氨基酚。六、机械1.加热温度≤1000℃的热处理氯化钡盐浴炉;2.钻采工具接头螺纹磷化处理工艺(2023年12月31日);3.使用汞生产开关和继电器的工艺;4.使用汞生产气压计、湿度计、压力表、温度计(体温计除外)等非电子测量仪器的工艺(无法获得适当无汞替代品、安装在大型设备中或用于高精度测量的非电子测量设备除外)。七、船舶废旧船舶滩涂拆解工艺。八、轻工1.脂肪酸法制叔胺工艺;2.发烟硫酸磺化工艺;3.铅蓄电池生产用开放式熔铅锅、开口式铅粉机;4.管式铅蓄电池干式灌粉工艺;5.铅蓄电池生产中铸板、制粉、输粉、灌粉、和膏、涂板、刷板、配酸灌酸、外化成、称板、包板等人工作业工艺(新建、改扩建项目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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