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10-01     点击数 : 2591 河南省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实施意见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河南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重点领域方向,优化完善盘活方式,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风险防范,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回收资金优先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等项目建设,推动形成市场主导的投资内生增长机制,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领域。一是重点盘活交通、水利、清洁能源、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热等市政设施、生态环保、产业园区、仓储物流、旅游、新型基础设施等存量规模较大、当前收益较好或增长潜力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二是统筹盘活综合交通枢纽改造、工业企业退城进园等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的项目资产。三是有序盘活老旧厂房、文化体育场馆和闲置土地等长期闲置但具有较大开发利用价值的项目资产以及国有企业开办的酒店、餐饮、疗养院等非主业资产。       (三)重点方向。一是推动建设任务重、投资需求强、存量规模大、资产质量好的地方积极盘活存量资产,筹集建设资金,支持新项目建设,牢牢守住风险底线。二是推动地方政府债务率较高、财政收支平衡压力较大的地方加快盘活存量资产,稳妥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提升财政可持续能力,合理支持新项目建设。三是引导支持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多、建设任务重、负债率较高的国有企业,将盘活存量资产作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防范债务风险、筹集建设资金、优化资产结构的重要手段,选择适合的存量资产,采取多种方式予以盘活。鼓励民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积极盘活自身存量资产,将回收资金用于再投资,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促进持续健康发展。二、优化存量资产盘活方式       (一)支持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上市。围绕交通、能源、市政、生态环保、仓储物流、园区基础设施、保障性租赁住房、旅游基础设施以及具有供水发电等功能的水利设施等重点领域,加强项目梳理储备,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分类纳入全省基础设施REITs项目库并动态更新项目信息。对入库储备项目,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与河南证监局、沪深证券交易所、有关行业管理和行政审批部门的沟通协作,依法依规协调办理相关手续,帮助指导落实基金发行条件;对申报材料齐备、基金发行条件成熟的入库储备项目,积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和沪深证券交易所推荐。对维护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和强化民生保障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项目,在满足发行要求、符合市场预期、确保风险可控等前提下,可灵活合理确定运营年限、收益集中度等。国有企业发行基础设施REITs涉及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按规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支持已发行上市的基础设施领域REITs再次募集资金,新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省发展改革委、河南证监局、省政府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市、县级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规范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鼓励具备长期稳定经营性收益的存量项目采用PPP模式盘活存量资产。对拟采取PPP模式的存量项目,可以灵活运用转让—运营—移交、改建—运营—移交、转让—拥有—运营、委托运营等方式,将项目的资产所有权、经营权、收费权等转让给社会资本。对已采取PPP模式的存量项目,可以将政府持有的股权部分转让给项目的社会资本方或其他投资人。要依法依规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运营能力和管理经验的社会资本方。社会资本方通过创新运营模式、引入先进技术、提升运营效率等方式,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并减少政府补助额度的,政府可采取适当方式通过现有资金渠道予以奖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有序开展资产证券化。支持基础设施等领域企业选择具有稳定现金流的收费公路、铁路、机场、轨道交通、水运、重大水利工程和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垃圾污水处理设施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存量资产,以特许经营权、收费权、物业租金等收益权为基础,利用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票据等方式实现资产证券化,回收现金后再投资新项目。(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南银保监局、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积极推进产权规范交易。充分利用河南省产权交易中心等产权交易所的价值发现和投资者发现功能,发挥产权市场促进资本流动、吸引社会资本、有效配置资源的作用,推动国有产权、存量资产进场交易。推动产权交易所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创新交易产品和方式,加强全流程精细化服务,协助开展咨询顾问、尽职调查、方案优化、信息披露、技术支撑、融资服务等,为存量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开辟“绿色”通道,吸引更多买方参与交易竞价。(省政府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有效发挥国有企业带动作用。推动政府投融资公司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支持划入具有一定收益、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存量资产,鼓励由政府投融资公司作为项目法人的新建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按规定以资本金方式注入。支持政府投融资公司依托存量资产的所有权、特许经营权、收费权等,采取基础设施REITs、PPP、资产证券化、产权交易等方式将其盘活。鼓励国有企业依托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按规定通过进场交易、协议转让、无偿划转、资产置换、联合整合等方式,盘活长期闲置的存量资产,整合非主业资产。支持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盘活存量资产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在符合反垄断等法律、法规前提下,鼓励行业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产权转让等方式加强存量资产优化整合,提升资产质量和规模效益。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战略投资方和专业运营管理机构等,提升存量资产项目的运营管理能力。(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探索促进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城市老旧资产资源特别是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通过精准定位、提升品质、完善用途等进一步丰富存量资产功能、提升资产效益。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污水处理厂下沉、地铁上盖物业、交通枢纽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保障性租赁住房小区经营性公共服务空间开发等模式,有效盘活既有铁路场站及周边可开发土地等资产,提升项目收益水平。(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积极挖掘闲置低效资产价值。推动闲置低效资产改造与转型,依法依规合理调整规划用途和开发强度,开发用于创新研发、卫生健康、养老托育、体育健身、休闲旅游、社区服务或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新功能。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通过不良资产收购处置、实质性重组、市场化债转股等方式盘活闲置低效资产。(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体育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完善存量资产盘活政策       (一)提升项目收益水平。完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依法依规按程序合理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落实国家和省水价改革和收费政策,完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根据供水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对水价适时调整,提升水利工程融资能力,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对整体收益水平较低的存量资产项目,完善市场化运营机制,支持开展资产重组,为盘活存量资产创造条件。通过资产合理组合等方式将准公益性、经营性项目打包,提高项目收益水平,提升资产吸引力。(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项目盘活条件。针对存量资产项目具体情况,分类落实各项盘活条件。对拟盘活的存量项目,依法依规完善规划、用地、产权登记、土地分宗等手续,妥善解决土地使用等相关问题,加快手续办理等工作。对项目前期工作手续不全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加快履行竣工验收、收费标准核定等程序。对产权不明晰的项目,依法依规理顺产权关系,完成产权界定,加快办理相关产权登记。对确需调整相关规划或土地用途的项目,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确保土地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对项目盘活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探索制定合理解决方案并积极推动落实。(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政府国资委、河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财税金融政策。鼓励各地研究出台盘活存量资产财政金融支持政策,对盘活的存量项目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财政补助奖励,充分调动各方参与积极性。对符合存量资产盘活条件、纳税金额较大的重点项目,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服务和宣传工作,指导企业依法依规纳税,在现行税收政策框架下助力盘活存量资产。支持银行、信托、保险、金融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参与盘活存量资产。鼓励政策性银行开发支持盘活存量资产的金融产品。探索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盘活存量资产基金,引导更多市场化资金流入盘活存量资产项目。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通过发行债券融资,解决负债久期与资产久期错配等问题。进一步加大投融资合作对接力度,积极向金融机构推介盘活存量资产项目。(省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税务局、河南银保监局、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专业服务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法律、财务、评估、税务咨询、审计等中介机构为盘活存量资产提供高质量专业服务。严格落实相关中介机构自律规则、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其履职尽责,依法依规为盘活存量资产提供尽职调查、项目评估、财务和法律咨询等专业服务,确保出具的相关材料科学、合规、真实、准确。(省发展改革委、司法厅、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河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精准支持新建项目。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拟投入新项目建设的,重点支持国家“十四五”规划的102项重大工程、省“十四五”规划的51项重大工程、省“十大战略”项目,优先支持综合交通和物流枢纽、大型清洁能源基地、环境基础设施、“一老一小”等重点领域项目,优先投入在建项目或符合规划和生态环保要求、前期工作成熟的项目。鼓励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将回收资金用于具有收益的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回收资金对扩大投资的撬动作用。对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协调加快项目备案、用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等前期手续办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通过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示范引导作用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配套融资支持,推动项目尽快落地实施。(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四、规范存量资产盘活管理       (一)依法依规盘活存量资产。严格落实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要求,严禁在盘活存量资产过程中新增地方隐性债务。严格落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做好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决策审批等工作,除政策规定的情形外,主要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所等公开透明渠道合理确定交易价格,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在资产梳理、项目包装、方案编制环节全面摸清项目的债权债务情况,在债权处理衔接环节充分征求债权人的意见、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债权悬空。多措并举做好职工安置工作,为盘活存量资产创造良好条件和氛围。盘活存量资产项目要符合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管理法规等要求,保障项目质量,防范市场风险。(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国资委、河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回收资金使用管理。加强对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的管理,除按规定用于本项目职工安置、税费缴纳、债务偿还等支出外,要确保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形成优质资产。对地方政府债务率较高、财政收支平衡压力较大的地方,盘活存量公共资产回收的资金可适当用于“三保”支出及债务还本付息。回收资金使用要符合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要求。(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基础设施稳健运营。对公共属性较强的基础设施项目,在盘活存量资产时要处理好项目公益性和经营性的关系,确保投资方在接手后引入或组建具备较强能力和丰富经验的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保持基础设施稳健运营,切实保障公共利益,防范化解潜在风险。推动基础设施REITs基金管理人与运营管理机构健全运营机制,更好发挥原始权益人在项目运营管理中的专业作用,提高运营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保障基金存续期间项目持续稳定运营。(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机制。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税务局、河南银保监局、证监局等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和政策衔接,建立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加强督促指导,协调解决共性问题,合力推进相关工作,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各地要建立相应协调机制,切实抓好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用于新项目建设等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税务局、河南银保监局、证监局配合)       (二)实行台账管理。按照存量资产权属关系,全面梳理各地和省有关单位存量资产情况,筛选具备一定盘活条件的项目,建立盘活存量资产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建立盘活存量资产台账,做好本级存量资产梳理汇总工作。针对纳入台账项目的类型和实际情况,逐一明确盘活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地政府要加强指导协调,定期开展项目调度,梳理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存在问题,调动民间投资参与积极性。(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积极有序推进。对纳入台账的项目,统筹考虑本地存量资产规模及质量、地方政府债务率水平、财政收支状况、建设任务等,积极有序开展盘活工作。地方政府债务率较高的地方要通过盘活存量资产降低债务率、提高再投资能力。负债率较高的国有企业要通过盘活存量资产防范债务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以适当方式给予激励;对资产长期闲置、盘活工作不力的,采取约谈、问责等方式,加大督促力度。(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开展试点示范。支持郑州都市圈范围内城市率先加大存量资产盘活力度,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按照“示范先行、以点带面”的原则,优先选取一批权属清晰、要件齐备、收益良好、运营稳定的优质项目开展试点示范,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研究制定盘活存量资产的有效措施,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案例。(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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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9-23     点击数 : 2842 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

           实施污泥无害化处理,推进资源化利用,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取得显著成效,污泥无害化处理能力明显增强,但仍然存在“重水轻泥”问题,污泥处理设施建设总体滞后,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不高,甚至出现污泥违规处置和非法转移等违法行为。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经国务院同意的《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提高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统筹兼顾、因地制宜。满足近远期需求,兼顾应急处理,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合理规划设施布局,补齐能力缺口。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处理路径和技术路线。稳定可靠、绿色低碳。秉承“绿色、循环、低碳、生态”理念,强化源头污染控制,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积极回收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加大政府投入,强化政策引导,严格监督问责,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价格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创新商业模式,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二)主要目标       到 2025 年,全国新增污泥(含水率 80%的湿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规模不少于2 万吨/日,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 9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达到 95%以上,基本形成设施完备、运行安全、绿色低碳、监管有效的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理体系。污泥土地利用方式得到有效推广。京津冀、长江经济带、东部地区城市和县城,黄河干流沿线城市污泥填埋比例明显降低。县城和建制镇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显著提升。二、优化处理结构(三)规范污泥处理方式。       根据本地污泥来源、产量和泥质,综合考虑各地自然地理条件、用地条件、环境承载能力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选择污泥处理路径和技术路线。鼓励采用厌氧消化、好氧发酵、干化焚烧、土地利用、建材利用等多元化组合方式处理污泥。除焚烧处理方式外,严禁将不符合泥质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污泥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混合处理。(四)积极推广污泥土地利用。       鼓励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经厌氧消化或好氧发酵处理后,作为肥料或土壤改良剂,用于国土绿化、园林建设、废弃矿场以及非农用的盐碱地和沙化地。污泥作为肥料或土壤改良剂时,应严格执行相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用于林地、草地、国土绿化时,应根据不同地域的土质和植物习性等,确定合理的施用范围、施用量、施用方法和施用时间。对于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混合处理的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不能采用土地利用方式。(五)合理压减污泥填埋规模。       东部地区城市、中西部地区大中型城市以及其他地区有条件的城市,逐步限制污泥填埋处理,积极采用资源化利用等替代处理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暂不具备土地利用、焚烧处理和建材利用条件的地区,在污泥满足含水率小于 60%的前提下,可采用卫生填埋处置。禁止未经脱水处理达标的污泥在垃圾填埋场填埋。采用污泥协同处置方式的,在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的前提下,卫生填埋可作为协同处置设施故障或检修等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措施。(六)有序推进污泥焚烧处理。       污泥产生量大、土地资源紧缺、人口聚集程度高、经济条件好的城市,鼓励建设污泥集中焚烧设施。含重金属和难以生化降解的有毒有害有机物的污泥,应优先采用集中或协同焚烧方式处理。污泥单独焚烧时,鼓励采用干化和焚烧联用,通过优化设计,采用高效节能设备和余热利用技术等手段,提高污泥热能利用效率。有效利用本地垃圾焚烧厂、火力发电厂、水泥窑等窑炉处理能力,协同焚烧处置污泥,同时做好相关窑炉检修、停产时的污泥处理预案和替代方案。污泥焚烧处置企业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管控要求的,需开展污染治理改造,提升污染治理水平。(七)推广能量和物质回收利用。       遵循“安全环保、稳妥可靠”的要求,加大污泥能源资源回收利用。积极采用好氧发酵等堆肥工艺,回收利用污泥中氮磷等营养物质。鼓励将污泥焚烧灰渣建材化和资源化利用。推广污水源热泵技术、污泥沼气热电联产技术,实现厂区或周边区域供热供冷。推广“光伏+”模式,在厂区屋顶布置太阳能发电设施。积极推广建设能源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的污水处理绿色低碳标杆厂,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探索建立行业采信机制,畅通污泥资源化产品市场出路。三、加强设施建设(八)提升现有设施效能。       建立健全污水污泥处理设施普查建档制度,摸清现有污泥处理设施的覆盖范围、处理能力和运行效果。对处理水平低、运行状况差、二次污染风险大、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污泥处理设施,及时开展升级改造,改造后仍未达到标准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污水处理设施改扩建时,如厂区空间允许,应同步建设污泥减量化、稳定化处理设施。(九)补齐设施缺口。       加快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改造,提高城镇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解决部分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浓度偏低的问题。因地制宜推行雨污分流改造。以市县为单元合理测算本区域中长期污泥产生量,现有能力不能满足需求的,加快补齐处理设施缺口。鼓励大中型城市适度超前建设规模化污泥集中处理设施,统筹布局建设县城与建制镇污泥处理设施,鼓励处理设施共建共享。新建污水处理设施时,应同步配建污泥减量化、稳定化处理设施,建设规模应同时满足污泥存量和增量处理需求。统筹城市有机废弃物的综合协同处理,鼓励将污泥处理设施纳入静脉产业园区。落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保障污泥处理设施用地,加强宣传引导,有效消除邻避效应。四、强化过程管理(十)强化源头管控。       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等工业企业排放的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排入市政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工业企业污水已经进入市政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要加强排查和评估,强化有毒有害物质的源头管控,确保污泥泥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控制指标要求。地方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要加强排水许可管理,规范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排污许可管理,强化监管执法,推动排污企业达标排放。(十一)强化运输储存管理。       污泥运输应当采用管道、密闭车辆和密闭驳船等方式,运输过程中采用密封、防水、防渗漏和防遗撒等措施。推行污泥转运联单跟踪制度。需要设置污泥中转站和储存设施的,应充分考虑周边人群防护距离,采取恶臭污染防治措施,依法建设运行维护。严禁偷排、随意倾倒污泥,杜绝二次污染。(十二)强化监督管理。       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污泥产生、运输、处理进行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结合信息平台、大数据中心,做好污泥去向追溯。强化污泥处理过程数据分析,优化运行方式,实现精细化管理。城镇污水、污泥处理企业应当依法将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定期向城镇排水、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污泥填埋设施运营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定期对污泥泥质进行检测,确保达标处理。将污泥处理和运输相关企业纳入相关领域信用管理体系。五、完善保障措施(十三)压实各方责任。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相关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做好设施建设项目谋划和储备,加强设施运营和监管。城镇污水、污泥处理企业切实履行直接责任,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及技术规范,确保污泥依法合规处理。(十四)强化技术支撑。       将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关键技术攻关纳入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创新等规划。重点突破污泥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协同处置、污水厂内减量等共性和关键技术装备,开展污泥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创新技术应用。总结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实践案例。健全污泥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标准体系,加快制修订污泥处理相关技术标准、污泥处理产物及衍生产品标准,做好与跨行业产品标准的衔接。(十五)完善价费机制。       做好污水处理成本监审,污水处理费应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成本并有一定盈利。完善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与污泥无害化稳定化处理效果挂钩的按效付费机制。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动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确保污泥处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完善污泥资源化产品市场化定价机制。(十六)拓宽融资渠道。       各级政府建立完善多元化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污泥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大支持力度。对于国家鼓励发展的污泥处理技术和设备,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推动符合条件的规模化污泥集中处理设施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鼓励通过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建立多元化投资和运营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污泥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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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1-05     点击数 : 7469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 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信息公开工作,促进PPP项目参与方诚实守信、严格履约,保障公众知情权,推动PPP市场公平竞争、规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纳入PPP综合信息平台的PPP项目及其参与方信息公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PPP综合信息平台是指由财政部建立的全国PPP综合信息管理和发布平台。       本办法所称PPP项目参与方包括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金融机构、项目公司、咨询机构、专家等。       第四条  PPP项目信息和PPP项目参与方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指导、监督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PPP项目信息和PPP项目参与方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PPP项目参与方应落实责任,在PPP综合信息平台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录入、更新PPP项目信息及PPP项目参与方信息。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储备清单中拟采用PPP模式实施的项目(以下简称储备清单项目)应当公开项目概况、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机构、发起情况、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       纳入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的PPP项目(以下简称管理库项目)应当公开基础信息以及准备阶段、采购阶段、执行阶段相关信息。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咨询机构和专家等PPP项目参与方应当公开其基本信息、参与PPP项目情况等信息。       第八条  管理库项目准备阶段应当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一)立项信息,包括计划开发年度,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供地方案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初步设计批复等;(二)绩效管理信息,包括绩效目标、绩效指标体系、付费机制等;(三)物有所值信息,包括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及审核意见等;(四)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信息,包括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审核意见等;(五)实施方案信息,包括经审核通过的实施方案及审核意见等;(六)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管理库项目采购阶段应当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一)资格预审信息,包括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及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评审结论性意见等;(二)项目采购信息,包括项目采购方式、(预)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告、中标或成交通知书等;(三)合同签署信息,包括PPP项目合同审核批准情况、政府方授权文件调整更新情况、已签署的PPP项目合同等;(四)采购阶段方案调整情况,包括采购前调整的实施方案及审核意见、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及审核意见、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审核意见,采购后财政支出责任信息等;(五)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管理库项目执行阶段应当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一)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信息,包括中标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基本信息、项目公司股权结构、增减资情况说明、履约保证措施等;(二)项目融资信息,包括融资机构、金额等;(三)履约信息,包括项目建设信息、绩效管理信息、项目公司运营信息、合作期间重大事件、合同变更信息、项目移交信息等;(四)财政实际支出信息,包括项目投资竣工决算数、财政实际支出等;(五)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第三章  信息录入与公开方式       第十一条  储备清单项目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录入、更新。管理库项目准备阶段、采购阶段的信息主要由项目实施机构、本级财政部门录入、更新;执行阶段的信息主要由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公司(未设立项目公司的为社会资本)、金融机构、本级财政部门录入、更新。       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咨询机构和专家等PPP项目参与方信息主要由各参与方在PPP综合信息平台相关模块录入、更新。       第十二条 PPP项目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PPP项目参与方应当落实责任,按要求在PPP综合信息平台录入PPP项目信息。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应对PPP项目参与方所录入的项目信息进行确认,并对本级所公开PPP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三条 主动公开的项目基础信息在项目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纳入储备清单后公开;主动公开的项目准备阶段信息在项目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纳入管理库后或进入执行阶段后公开;主动公开的项目采购阶段信息在参与方录入后公开,或在项目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进入执行阶段后公开;主动公开的项目执行阶段信息在参与方录入后公开,或在相关事项完成后次年4月30日前公开。退出管理库的项目将保留项目相关信息并显示处于已退库状态。       第十四条  除主动公开的项目信息及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其他PPP项目信息适用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申请获取相关项目信息。       依申请公开项目信息的申请要求、申请程序、答复时间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PPP项目参与方信息公开的方式为主动公开。PPP项目参与方信息录入主体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主动公开的PPP项目参与方信息在录入PPP综合信息平台后公开。       第十六条  主动公开的PPP项目信息和PPP项目参与方信息实行动态调整机制,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以下简称财政部PPP中心)可根据政策法规、行业发展、监管要求、市场需求等变化情况,就主动公开信息条目、录入主体、公开时点等提出动态调整建议,经财政部同意后,及时在财政部PPP中心官方网站(www.cpppc.org)上公布。       第十七条 PPP项目信息和PPP项目参与方信息中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及其他不予公开情形的信息,可按规定不予公开。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本级PPP项目信息公开情况的跟踪管理,组织、协调PPP项目参与方及时录入、更新和公开项目信息。省级财政部门应定期对管理库本地区全部PPP项目信息录入、更新和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处于准备、采购阶段的管理库项目,项目信息更新周期不得超过6个月;处于执行阶段的管理库项目,项目信息更新周期不得超过12个月。逾期未按要求更新项目信息的,PPP综合信息平台将自动显示项目处于停滞状态,由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督促项目相关参与方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       对于未纳入管理库自行以PPP名义实施的项目,以及违反本办法信息公开管理要求且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项目,不得安排PPP项目相关财政资金。       第二十条 经查实PPP项目参与方未按照规定录入、更新信息或存在其他不当情形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可按相关规定将项目从项目库中清退,并对PPP项目参与方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财政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PPP项目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建立与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的PPP项目信息共享机制,主动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PPP项目信息公开情况向PPP项目参与方提供反馈意见,PPP项目参与方应及时予以核实处理。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际多双边贷(赠)款机构参与的PPP项目,涉及该机构的相关信息公开适用该机构信息公开管理相关规定。按规定可以公开的信息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项目实施机构指定相关国内参与方代为录入、更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7〕1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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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1-04     点击数 : 7466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3年7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1993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第三章 高技术研究和高技术产业第四章 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第五章 研究开发机构第六章 科学技术工作者第七章 科学技术进步的保障措施第八章 科学技术奖励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十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科学技术,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第三条 国家保障科学研究的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使科学技术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国家和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保护知识产权。第四条 国家根据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改革和完善科学技术体制,建立科学技术与经济有效结合的机制。第五条 国家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改造传统产业,发展高技术产业,以及应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活动。第六条 国家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鼓励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第七条 国务院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科学技术的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确定科学技术的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应当充分听取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实行科学决策的原则。第八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学技术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国家帮助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加速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积极发展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与国外科学技术界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关系。第二章 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第十条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改进和技术协作活动,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第十一条 国家选择对经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组织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速科学技术成果在生产领域中的推广应用。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发展技术市场,推动科学技术成果的商品化。技术贸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三条 国家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防御自然灾害,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第十四条 国家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振兴农村经济,促进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的现代化农业。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示范推广机构有权自主管理和使用试验基地和生产资料,进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试验和推广。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和推广,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实行有偿服务或者无偿服务。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农村群众性科学技术组织的发展,对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各业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综合配套的社会化科学技术服务。第十七条 国家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发展工业、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地质勘查、建筑安装和商业等行业,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和完善技术开发机构,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和协作,增强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能力。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际、国内市场的需求,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吸收和开发新技术,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应当经过咨询论证,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企业采用新技术开发生产新产品的,可以依照国家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第二十条 国家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发展国防科学技术事业,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增强国防实力。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促进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第三章 高技术研究和高技术产业第二十二条 国家推进高技术的研究,发挥高技术在科学技术进步中的先导作用;扶持、促进高技术产业的形成和发展,运用高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发挥高技术产业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科学技术力量实施高技术研究,推广高技术研究成果。第二十四条 经国务院批准,选择具备条件的地区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二十五条 对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从事高技术产品开发、生产的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实行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从事高技术产品开发、生产和经营的企业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管理制度,生产符合国际标准的高技术产品,参与国际市场况争,推进高技术产业的国际化。第四章 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持续、稳定的发展,加强科学技术进步的基础。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经费在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中应当占有适当比例。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学科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基础性科学研究课题,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实施。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可以自主选择课题,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自然科学基金,按照专家评议、择优支持的原则,资助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国家支持优秀责年的科学研究活动,在自然科学基金中设立青年科学基金。第三十条 国家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建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基地。国家的重点实验室向国内外开放。第五章 研究开发机构第三十一条 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统筹规划和指导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布局,建立现代化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第三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高技术研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研究、重大科学技术攻关项目研究、重点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研究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在经费、实验手段等方面给予支持。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从事技术开发的研究开发机构单独或者与企业事业组织联合开发技术成果,实行技术、工业、贸易或者技术、农业、贸易一体化经营。国家鼓励和引导科学技术咨询、科学技术信息服务和社会公益性的研究开发机构,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或者有偿服务。第三十四条 研究开发机构实行院长或者所长负责制。研究开发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经费使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等方面的自主权。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自行创办研究开发机构,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三十六条 研究开发机构可以依法在国外投资,设立分支机构。国外组织和个人可以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研究开发机构,也可以与中国的研究开发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研究开发机构。第六章 科学技术工作者第三十七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力量。国家采取各种措施,提高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社会地位,通过各种途径,培养和造就各种专门的科学技术人才,创造有利环境和条件,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作用。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待遇,改善其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对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应当给予优厚待遇。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为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理流动创造环境和条件,发挥其专长。第四十条 对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高技术研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研究、重大科学技术攻关项目研究和重点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研究以及在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恶劣、危险环境中工作的科学技术工作者,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职称制度。科学技术工作者可以根据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取得相应的职称。第四十二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有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的权利。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应当在推进学科建设、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培养专门人才、开展咨询服务、促进学术交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第四十三条 国家鼓励在国外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回国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或者以其他形式为国家建设服务。第四十四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完成本职工作,努力提高自身的科学技术水平。第七章 科学技术进步的保障措施第四十五条 国家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全国研究开发经费应当占国民生产总值适当的比例,并逐步提高,同科学技术、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全国研究开发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予以规定。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第四十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企业的技术开发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费用。第四十七条 国家金融机构应当在信贷方面支持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第四十八条 从事技术开发的研究开发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筹集研究开发资金。第四十九条 国家鼓励国内国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设立各类科学基金,资助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第五十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科学技术信息交流,建立现代化的科学技术信息网络。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科学技术保密制度,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科学技术秘密。国家严格控制珍贵的生物种质资源出境。第八章 科学技术奖励第五十二条 国家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于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公民、组织,给予奖励。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为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公民,依法授予国家荣誉称号。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设立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必要时,可以设立其他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和项目,改进科学技术管理等项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公民或者组织。第五十五条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实施科学技术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第五十六条 国内、国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基金,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截留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截留的经费;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滥用职权,压制科学技术发明或者合理化建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九条 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申报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取优惠待遇或者奖励的,取消其优惠待遇和奖励,并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参加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的人员故意做出虚假鉴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的,非法窃取技术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第十章 附 则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施行。第六十二条 本法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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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1-03     点击数 : 7790 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 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

           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淘汰期限,淘汰期限为 2023 年 12 月31 日是指应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淘汰,其余类推;未标淘汰期限的条目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一、石化化工1.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2.间歇焦炭法二硫化碳工艺;3.高汞催化剂生产设备(氯化汞含量 6.5%以上);4.使用高汞催化剂的乙炔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5.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6.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的甲醇钠、甲醇钾、乙醇钠、乙醇钾、聚氨酯、乙醛、烧碱、农药生产装置。二、钢铁1.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2.预应力钢材生产消除应力处理的铅淬火工艺;3.采用重铬酸盐钝化技术的电解锰工艺设备(2023 年 12月 31 日);4.钢铁行业用一段式固定煤气发生炉(不含粉煤气化炉)。三、有色金属1.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工艺装备;2.竖罐炼锌工艺和设备(2025 年 12 月 31 日);3.采用铁锅和土灶、蒸馏罐、坩埚炉及简易冷凝收尘设施等落后方式炼汞;4.采用土坑炉或坩埚炉焙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氧化砷或金属砷工艺装备;5.铝自焙电解槽及 160kA 以下预焙槽;6.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7.再生有色金属生产中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8.采用地坑炉、坩埚炉、赫氏炉等落后方式炼锑;9.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10.利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再生铅的工艺及设备;11.烧结-鼓风炉炼铅工艺;12.离子型稀土矿堆浸和池浸工艺;13.有色金属行业用一段式固定煤气发生炉。四、黄金1.混汞提金工艺;2.小氰化池浸工艺、土法冶炼工艺;3.无环保措施提取线路板中金、银、钯等贵重金属工艺。五、医药1.铁粉还原工艺生产咖啡因;2.铁粉还原工艺生产对乙酰氨基酚。六、机械1.加热温度≤1000℃的热处理氯化钡盐浴炉;2.钻采工具接头螺纹磷化处理工艺(2023年12月31日);3.使用汞生产开关和继电器的工艺;4.使用汞生产气压计、湿度计、压力表、温度计(体温计除外)等非电子测量仪器的工艺(无法获得适当无汞替代品、安装在大型设备中或用于高精度测量的非电子测量设备除外)。七、船舶废旧船舶滩涂拆解工艺。八、轻工1.脂肪酸法制叔胺工艺;2.发烟硫酸磺化工艺;3.铅蓄电池生产用开放式熔铅锅、开口式铅粉机;4.管式铅蓄电池干式灌粉工艺;5.铅蓄电池生产中铸板、制粉、输粉、灌粉、和膏、涂板、刷板、配酸灌酸、外化成、称板、包板等人工作业工艺(新建、改扩建项目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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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2-29     点击数 : 75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学技术部 生态环境部公告

          为加快先进环保装备研发和应用推广,提升环保装备制造业整体水平和供给质量,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制定了《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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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1-08     点击数 : 8303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2021年11月2日)         来源:新华社       良好生态环境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增进民生福祉的优先领域,是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推动污染防治的措施之实、力度之大、成效之显著前所未有,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人民群众获得感显著增强,厚植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绿色底色和质量成色。同时应该看到,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总体上尚未根本缓解,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污染问题仍然突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任务艰巨,生态环境保护任重道远。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总抓手,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统筹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保持力度、延伸深度、拓宽广度,以更高标准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       (二)工作原则       ——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保持战略定力,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巩固拓展“十三五”时期污染防治攻坚成果,继续打好一批标志性战役,接续攻坚、久久为功。  ——坚持问题导向、环保为民。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加以解决,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以生态环境保护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遵循客观规律,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因地制宜、科学施策,落实最严格制度,加强全过程监管,提高污染治理的针对性、科学性、有效性。       ——坚持系统观念、协同增效。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注重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保障国家重大战略实施。       ——坚持改革引领、创新驱动。深入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大技术、政策、管理创新力度,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20年下降18%,地级及以上城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下降10%,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7.5%,地表水Ⅰ-Ⅲ类水体比例达到85%,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79%左右,重污染天气、城市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土壤污染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持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       到2035年,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       二、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四)深入推进碳达峰行动。处理好减污降碳和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粮食安全、群众正常生活的关系,落实2030年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自主贡献目标,以能源、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领域和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化化工等行业为重点,深入开展碳达峰行动。在国家统一规划的前提下,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和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率先达峰。统筹建立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建设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序扩大覆盖范围,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并纳入全国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强甲烷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管控。制定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大力推进低碳和适应气候变化试点工作。健全排放源统计调查、核算核查、监管制度,将温室气体管控纳入环评管理。       (五)聚焦国家重大战略打造绿色发展高地。强化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环境联建联防联治,打造雄安新区绿色高质量发展“样板之城”。积极推动长江经济带成为我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主战场,深化长三角地区生态环境共保联治。扎实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美丽粤港澳大湾区。加强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六)推动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在保障能源安全的前提下,加快煤炭减量步伐,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十四五”时期,严控煤炭消费增长,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0%左右,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煤炭消费量分别下降10%、5%左右,汾渭平原煤炭消费量实现负增长。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鼓励自备电厂转为公用电厂。坚持“增气减煤”同步,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需求。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重点区域的平原地区散煤基本清零。有序扩大清洁取暖试点城市范围,稳步提升北方地区清洁取暖水平。       (七)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严把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关口,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坚决停批停建。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推动高炉-转炉长流程炼钢转型为电炉短流程炼钢。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钢铁、焦化、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电解铝、氧化铝、煤化工产能,合理控制煤制油气产能规模,严控新增炼油产能。       (八)推进清洁生产和能源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引导重点行业深入实施清洁生产改造,依法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评价认证。大力推行绿色制造,构建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推动煤炭等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加强重点领域节能,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强化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城镇节水降损。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和海水淡化规模化利用。       (九)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管制要求,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硬约束落实到环境管控单元,建立差别化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加强“三线一单”成果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应用。健全以环评制度为主体的源头预防体系,严格规划环评审查和项目环评准入,开展重大经济技术政策的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和重大生态环境政策的社会经济影响评估。       (十)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把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因地制宜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加快快递包装绿色转型,加强塑料污染全链条防治。深入开展绿色生活创建行动。建立绿色消费激励机制,推进绿色产品认证、标识体系建设,营造绿色低碳生活新时尚。       三、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        (十一)着力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聚焦秋冬季细颗粒物污染,加大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结构调整和污染治理力度。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持续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专项行动。东北地区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和采暖燃煤污染治理。天山北坡城市群加强兵地协作,钢铁、有色金属、化工等行业参照重点区域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科学调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范围,构建省市县三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实施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管理,依法严厉打击不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行为。到2025年,全国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1%以内。       (十二)着力打好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聚焦夏秋季臭氧污染,大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减排。以石化、化工、涂装、医药、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安全高效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实施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工程。完善挥发性有机物产品标准体系,建立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标识制度。完善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和排放量计算方法,在相关条件成熟后,研究适时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推进钢铁、水泥、焦化行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重点区域钢铁、燃煤机组、燃煤锅炉实现超低排放。开展涉气产业集群排查及分类治理,推进企业升级改造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到2025年,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臭氧浓度增长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实现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       (十三)持续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深入实施清洁柴油车(机)行动,全国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推动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有序推广清洁能源汽车。进一步推进大中城市公共交通、公务用车电动化进程。不断提高船舶靠港岸电使用率。实施更加严格的车用汽油质量标准。加快大宗货物和中长途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大力发展公铁、铁水等多式联运。“十四五”时期,铁路货运量占比提高0.5个百分点,水路货运量年均增速超过2%。       (十四)加强大气面源和噪声污染治理。强化施工、道路、堆场、裸露地面等扬尘管控,加强城市保洁和清扫。加大餐饮油烟污染、恶臭异味治理力度。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控。到2025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型规模化养殖场氨排放总量比2020年下降5%。深化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环境管理。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加快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问题。到202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全国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       四、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        (十五)持续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统筹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城市和乡村,系统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加强农业农村和工业企业污染防治,有效控制入河污染物排放。强化溯源整治,杜绝污水直接排入雨水管网。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对进水情况出现明显异常的污水处理厂,开展片区管网系统化整治。因地制宜开展水体内源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增强河湖自净功能。充分发挥河长制、湖长制作用,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建立防止返黑返臭的长效机制。2022年6月底前,县级城市政府完成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排查并制定整治方案,统一公布黑臭水体清单及达标期限。到2025年,县级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力争提前1年完成。       (十六)持续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推动长江全流域按单元精细化分区管控。狠抓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扎实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农业面源、船舶、尾矿库等污染治理工程。加强渝湘黔交界武陵山区“锰三角”污染综合整治。持续开展工业园区污染治理、“三磷”行业整治等专项行动。推进长江岸线生态修复,巩固小水电清理整改成果。实施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有效恢复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建立健全长江流域水生态环境考核评价制度并抓好组织实施。加强太湖、巢湖、滇池等重要湖泊蓝藻水华防控,开展河湖水生植被恢复、氮磷通量监测等试点。到2025年,长江流域总体水质保持为优,干流水质稳定达到Ⅱ类,重要河湖生态用水得到有效保障,水生态质量明显提升。       (十七)着力打好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全面落实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要求,实施深度节水控水行动,严控高耗水行业发展。维护上游水源涵养功能,推动以草定畜、定牧。加强中游水土流失治理,开展汾渭平原、河套灌区等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实施黄河三角洲湿地保护修复,强化黄河河口综合治理。加强沿黄河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开展黄河流域“清废行动”,基本完成尾矿库污染治理。到2025年,黄河干流上中游(花园口以上)水质达到Ⅱ类,干流及主要支流生态流量得到有效保障。       (十八)巩固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加快推进城市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加强农村水源地保护。基本完成乡镇级水源保护区划定、立标并开展环境问题排查整治。保障南水北调等重大输水工程水质安全。到2025年,全国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3%。       (十九)着力打好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巩固深化渤海综合治理成果,实施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邻近海域污染防治行动,“一湾一策”实施重点海湾综合治理。深入推进入海河流断面水质改善、沿岸直排海污染源整治、海水养殖环境治理,加强船舶港口、海洋垃圾等污染防治。推进重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监管执法。推进海洋环境风险排查整治和应急能力建设。到2025年,重点海域水质优良比例比2020年提升2个百分点左右,省控及以上河流入海断面基本消除劣Ⅴ类,滨海湿地和岸线得到有效保护。       (二十)强化陆域海域污染协同治理。持续开展入河入海排污口“查、测、溯、治”,到2025年,基本完成长江、黄河、渤海及赤水河等长江重要支流排污口整治。完善水污染防治流域协同机制,深化海河、辽河、淮河、松花江、珠江等重点流域综合治理,推进重要湖泊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沿海城市加强固定污染源总氮排放控制和面源污染治理,实施入海河流总氮削减工程。建成一批具有全国示范价值的美丽河湖、美丽海湾。       五、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        (二十一)持续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注重统筹规划、有效衔接,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革命、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基本消除较大面积的农村黑臭水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和农膜回收行动。加强种养结合,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规范工厂化水产养殖尾水排污口设置,在水产养殖主产区推进养殖尾水治理。到2025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40%,化肥农药利用率达到43%,全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       (二十二)深入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实施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依法推行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强化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受污染耕地集中的县级行政区开展污染溯源,因地制宜制定实施安全利用方案。在土壤污染面积较大的100个县级行政区推进农用地安全利用示范。严格落实粮食收购和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和追溯制度。到2025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3%左右。       (二十三)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严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内地块的准入管理。未依法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从严管控农药、化工等行业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确需开发利用的,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完成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推进腾退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       (二十四)稳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健全“无废城市”建设相关制度、技术、市场、监管体系,推进城市固体废物精细化管理。“十四五”时期,推进100个左右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无废城市”建设,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全域推进“无废城市”建设。       (二十五)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制定实施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针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等新污染物,实施调查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强化源头准入,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及其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二十六)强化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持续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划定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并强化保护措施,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及污染风险管控。健全分级分类的地下水环境监测评价体系。实施水土环境风险协同防控。在地表水、地下水交互密切的典型地区开展污染综合防治试点。       六、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二十七)持续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科学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实施河口、海湾、滨海湿地、典型海洋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推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加强黑土地保护。有效应对气候变化对冰冻圈融化的影响。推进城市生态修复。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监督评估。到2025年,森林覆盖率达到24.1%,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稳定在57%左右,湿地保护率达到55%。       (二十八)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加快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和国家重大战略区域调查、观测、评估。完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构筑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加大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拯救力度。加强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严格外来入侵物种防控。       (二十九)强化生态保护监管。用好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构建完善生态监测网络,建立全国生态状况评估报告制度,加强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县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生态状况监测评估。加强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依法加大生态破坏问题监督和查处力度,持续推进“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专项行动。深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和美丽中国地方实践。       (三十)确保核与辐射安全。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实行最严格的安全标准和最严格的监管,持续强化在建和运行核电厂安全监管,加强核安全监管制度、队伍、能力建设,督促营运单位落实全面核安全责任。严格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核技术利用等安全监管,积极稳妥推进放射性废物、伴生放射性废物处置,加强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强化风险预警监测和应急响应,不断提升核与辐射安全保障能力。       (三十一)严密防控环境风险。开展涉危险废物涉重金属企业、化工园区等重点领域环境风险调查评估,完成重点河流突发水污染事件“一河一策一图”全覆盖。开展涉铊企业排查整治行动。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到2025年,全国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20年下降5%。强化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健全国家环境应急指挥平台,推进流域及地方环境应急物资库建设,完善环境应急管理体系。       七、提高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        (三十二)全面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适用规则,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依法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严惩重罚。推进重点区域协同立法,探索深化区域执法协作。完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出台更加严格的标准。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宣传普及。强化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合开展专项行动。       (三十三)健全生态环境经济政策。扩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完善绿色电价政策。大力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加快发展气候投融资,在环境高风险领域依法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强化对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加快推进排污权、用能权、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发挥环境保护综合名录的引导作用。完善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推动长江、黄河等重要流域建立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海洋、水流、耕地等领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三十四)完善生态环境资金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把生态环境资金投入作为基础性、战略性投入予以重点保障,确保与污染防治攻坚任务相匹配。加快生态环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强有关转移支付分配与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相衔接。综合运用土地、规划、金融、税收、价格等政策,引导和鼓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领域。       (三十五)实施环境基础设施补短板行动。构建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形成由城市向建制镇和乡村延伸覆盖的环境基础设施网络。开展污水处理厂差别化精准提标。优先推广运行费用低、管护简便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化运行维护。推动省域内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加快完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       (三十六)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效能。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建立基于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监管执法体系和自行监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强化关键工况参数和用水用电等控制参数自动监测。加强移动源监管能力建设。深入开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达标排放专项整治。全面禁止进口“洋垃圾”。依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等环境违法犯罪,严肃查处环评、监测等领域弄虚作假行为。       (三十七)建立完善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履责、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格局,建立健全基于现代感知技术和大数据技术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优化监测站网布局,实现环境质量、生态质量、污染源监测全覆盖。提升国家、区域流域海域和地方生态环境监测基础能力,补齐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水生态环境、温室气体排放等监测短板。加强监测质量监督检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全面。       (三十八)构建服务型科技创新体系。组织开展生态环境领域科技攻关和技术创新,规范布局建设各类创新平台。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推广生态环境整体解决方案、托管服务和第三方治理。构建智慧高效的生态环境管理信息化体系。加强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组织开展百城千县万名专家生态环境科技帮扶行动。       八、加强组织实施        (三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攻坚机制。强化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作用,研究推动解决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重要问题,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日常工作机构有场所、有人员、有经费。加快构建减污降碳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一体考核的制度机制。研究制定强化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有关措施。       (四十)强化责任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把解决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列出清单、建立台账,长期坚持、确保实效。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细化实化污染防治攻坚政策措施,分工协作、共同发力。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和监督。各级政协加大生态环境保护专题协商和民主监督力度。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加强环境司法。生态环境部要做好任务分解,加强调度评估,重大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四十一)强化监督考核。完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健全中央和省级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制,将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落实情况作为重点,深化例行督察,强化专项督察。深入开展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监督帮扶。继续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完善相关考核措施,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四十二)强化宣传引导。创新生态环境宣传方式方法,广泛传播生态文明理念。构建生态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发展壮大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力量,深入推动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完善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和有奖举报机制。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讲好生态文明建设“中国故事”。       (四十三)强化队伍建设。完善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全面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监察执法机构能力标准化建设。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序列,统一保障执法用车和装备。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铁军建设,锤炼过硬作风,严格对监督者的监督管理。注重选拔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在污染防治攻坚战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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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9-07     点击数 : 9093 河南省“十四五” 城市更新和城乡人居环境建设规划

    河南省“十四五”城市更新和城乡人居环境 建设规划前 言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是我省在新时代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中奋勇争先、谱写新时代中原更加出彩绚丽篇章的关键时期。《河南省“十四五”城市更新和城乡人居环境建设规划》总结梳理“十三五”时期工作成效,分析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面临的形势任务,根据《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十四五”城乡人居环境建设规划》等,提出“十四五”时期全省城市更新和城乡人居环境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基本原则和重点任务,为今后五年发展提供指引。       城市更新是一种将城市中已经不适应现代化城市社会生活的区域作必要的、有计划的改建活动,主要目的是推动城市开发建设方式从粗放外延式转向集约内涵式,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调整优化城市结构,提升城市品质,提高城市管理服务水平,建设宜居城市、绿色城市、韧性城市、智慧城市、人文城市,提升城市人居环境质量、人民生活质量、城市竞争力。城乡人居环境是人类为满足聚集生活需求所营建的综合环境,是人类适应自然、改造自然的主要成果,是人类文明的核心载体。城市更新和城乡人居环境建设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城市更新是人居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改善人居环境是城市更新的目的。第一章 发展环境第一节 发展基础       “十三五”时期,我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委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全面实施百城建设提质工程为抓手提升城市建设品质、推动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以强力推进农村危房改造、确保住房安全有保障助力脱贫攻坚,以污水垃圾、黑臭水体治理、扬尘管控等推动污染防治、改善生态环境,全省城乡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 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深入推进。省委召开城市工作会议,印发实施《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推动实施百城建设提质工程,全面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力推动了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中原城市群带动作用明显增强,郑州国家中心城市建设全面提速,洛阳副中心城市建设全面展开,郑州、洛阳两大都市圈建设积极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大别山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迈出坚实步伐。       —— 城市品质和形象显著提升。以实施百城建设提质工程为抓手,着力写好“四篇文章”,大力开展“城市四治”,全省实施百城建设提质项目 3.1 万个、完成投资 2.32 万亿元,成功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县城、城镇)42 个、国家节水型城市 6 个、国家生态园林城市 2 个,实现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全覆盖,新增全国文明城市 18 个、省级文明城市 46 个。省政府公布历史文化街区 25 片,历史文化建筑 1694 处,保护修缮历史建筑 562 处。17 个省辖市数字城管平台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平台联网,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城市承载能力和环境品质显著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明显增强。       —— 城乡居民住房条件不断改善。围绕“三个一批”,全省开工棚改安置房 196.23 万套,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近 95 万户;完成老旧小区改造 116.6 万户;改造农村危房 58.13 万户,实现存量危房全部清零;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2063 亿元,支持 62 万户职工家庭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了住房问题。“十三五”期间,全省商品住宅销售面积超过 6 亿平方米,近 500 万户家庭通过购买商品住宅改善了居住条件。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 41.56平方米,比“十二五”末增加 3.32 平方米。我省农村危房改造和棚户区改造工作连续三年受到国务院督查激励表彰。       —— 村镇环境和面貌明显改善 。省委、省政府 2018 年、2019年连续两年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列入省民生实事强力推进,全省95%的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121 个涉农县(市、区)基本建成“扫干净、转运走、处理好、保持住”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体系。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 30%。完成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673 万户,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 85%。农村集中供水率、自来水普及率分别达到 91%、93%。794 个村落列入省级传统村落名录,其中 204 个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104 个乡镇开展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创建 15 个国家特色小城镇、10 个全国无障碍环境市县村镇。我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连续三年受到国务院督查激励表彰。第二节 发展形势       我国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转入高质量发展阶段,2020年全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 63.89%,中心城市和城市群正在成为承载发展要素的主要空间形式,城市发展进入城市更新的重要时期,由大规模增量建设转为存量提质改造和增量结构调整并重,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城镇化朝着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方向发展。国家更加注重完善城镇化战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进城市生态修复、功能完善工程,加快补齐基础设施、市政工程、村镇建设、生态环保等领域短板,推进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等重大工程建设,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多措并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加快住房租赁、物业等服务业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力打造宜居城市、韧性城市、智能城市,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统筹发展与安全,建立高质量的城市生态系统和安全系统,推进城市绿色发展等。这些重大要求部署,为开展城市更新和城乡人居环境建设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广阔空间。我省正处于战略叠加的机遇期、蓄势跃升的突破期、调整转型的攻坚期、风险挑战的凸显期。国家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新时代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完善城镇化发展战略,省委提出“坚持两个高质量,建设四个强省、一个高地、一个家园”,为城市更新和城乡人居环境建设描绘了宏伟蓝图、带来了重大机遇。有利于加快郑州国家中心城市和洛阳副中心城市建设,进一步增强城市综合承载力、吸引力和竞争力;有利于大力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和乡村建设行动,补短板强弱项,树标杆上水平,推动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加速与提质;有利于发挥大山大河大平原保护治理构筑的生态屏障作用,持续改善生态环境,加快形成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生态格局。       在面临重大发展机遇的同时,全省城市更新和城乡人居环境建设工作也面临一些突出问题和挑战,补短板强弱项任务艰巨,距离高质量发展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一是城镇化水平和质量还不高,我省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8.46 个百分点,城乡二元结构和城市内部二元结构并存,城市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还比较突出,2000 年底前建成的待改造老旧小区还有 1.23 万个,城区还有棚户区近 36 万户,城市更新任务艰巨,人居环境质量不高。 二是我省城市尤其是县级城市和县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历史欠账多,存在短板弱项,设施水平主要指标,如建成区路网密度、人均城市道路面积、建成区排水管道密度等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城市污水、供热管网建设滞后、标准不高,污水、垃圾处理能力不足,排水管网混接、错接问题比较普遍;部分市县老城区由于排水管渠建设年代久远,管渠排水标准仅为 0.5~1 年暴雨重现期,暴雨等极端天气来临时不能满足排水需求。 三是城市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程度不高,存在“城市病”等问题,城市出入口、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农贸市场等区域管理薄弱,乱搭乱建、乱停乱放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城市精细化管理理念、标准、手段等与先进地区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四是农村点多面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存在不少突出短板,乡村建设管理不规范,农房品质不高,环境亟待改善。 五是城乡特色风貌不鲜明,千城一面、万楼一式现象比较普遍,城乡特色风貌没有得到有效塑造彰显,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需进一步加强。 六是城市风险隐患进入凸显期,经过长期快速发展,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运行中积累不少风险隐患,在汛情、疫情中短板弱项凸显,统筹发展和安全任重道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城市更新和城乡人居环境建设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系统思维、结果导向,抓住机遇、改革创新,大力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和乡村建设行动,持续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第二章 总体要求第一节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关于城市更新和城乡人居环境建设工作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抢抓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等重大战略机遇,立足新阶段,贯彻新理念,紧抓新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积极开展城市更新和乡村建设行动,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建立完善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提升城市精细化智慧化管理水平,推动行业绿色低碳发展,统筹发展与安全,创造宜居宜业人居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我省在新时代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高质量发展中奋勇争先、谱写新时代中原更加出彩绚丽篇章提供有力支撑。第二节 基本原则       ——坚持党建引领、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更新和城乡人居环境建设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的城市更新和城乡人居环境建设工作格局。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实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理念,激发人民群众和社会力量参与城市更新和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共建共治共享美好家园,努力让人民群众生活得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       ——坚持系统观念、安全发展。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将新发展理念贯穿到城市更新和城乡人居环境建设各领域各环节全过程,统筹城市与农村、建设与管理、新区与老城、地上与地下、住房市场与住房保障等协调发展,提高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安全性,增强城市的承载力、宜居性、包容度。统筹发展和安全,树立底线思维,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守牢安全发展底线。       ——坚持绿色生态、低碳发展。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围绕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有关目标要求,大力推进绿色发展、建筑节能、污染防治,加强生态保护修复,促进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城乡建设从外延粗放式向内涵集约式转变,走绿色、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道路。       ——坚持改革创新、智能高效。坚定不移深化改革,加快完善城乡建设管理体制机制,推进信息技术与行业发展深度融合,推动城乡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提高管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促进城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技术创新和行业转型升级,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加快从规模扩张向质量效益提升转型、从产业链中低端向中高端跨越,提升整体竞争力。第三节 发展目标       到 2025 年,全省城乡人居环境整体改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接近或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突出短板基本消除,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更加完善,人民居住条件不断改善,城市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城市安全保障能力明显增强,农村基础设施逐步完善,历史文化保护能力提高,城乡特色风貌进一步彰显,城乡建设方式加快向绿色低碳方向转型,城乡综合承载能力、服务能力明显增强。       到2035年,全省城市和乡村品质全面提升,城乡人居环境更加美好,居住条件更加舒适,基础设施更加完善,城乡发展更加健康、安全、智能、绿色、环保,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相宜,自然、经济、社会、人文相融,美丽城乡建设达到更高水平,人与自然、人与人和谐共处的美丽家园基本建成。第三章 统筹城乡自然生态格局第一节 提升自然生态本底质量       一、构建区域生态安全屏障       完善生态安全屏障体系。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等为重点,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加快推进黄河重点生态区等生态屏障建设。坚持以自然修复为主,分区分类施策,统筹推进沿黄地区国土绿化、水土保持和矿山整治,筑牢沿黄生态屏障。       筑牢生态安全格局 。通过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筑牢全省以“三屏”(太行山、伏牛山、桐柏山—大别山三大生态屏障)“四带”(黄河、淮河、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及干渠沿线、大运河及明清黄河故道四个生态保育带)为主体的生态安全格局,切实提高生态安全保障水平和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辐射带动豫北平原、黄淮海平原生态环境质量的整体改善。       二、构建多层次生态网络       构建“ 一带三屏三廊多点” 生态格局。以黄河干流为主线,太行山、伏牛山、桐柏—大别山等山地为屏障,淮河、南水北调中线、隋唐大运河及明清黄河故道为主要串联廊道,统筹推进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建设,构建“一带三屏三廊多点”的生态保护格局。       优化生态网络结构。优化城市群内部空间结构,构筑生态和安全屏障,形成多中心、多层级、多节点的网络型城市群,构建蓝绿交织、清新明亮的多层次生态网络。第二节 优化城市空间形态       一、融入山水自然环境       营造城市山水生态系统。坚持生态优先用先进理念打造美丽城市,规划先行构筑科学的城市空间布局,以人为本让市民充分享受绿色空间,营造城市山水生态系统,注重内涵推进城市文化景观品牌建设的发展原则,优化空间布局,营造与自然生态环境相适宜的城市格局。       优化山水城格局。传承传统营城理念,尊重地域自然条件和地理环境,尊重城市形态的历史肌理和延续性,维护山水城格局的连续完整。严格管控城市观山观水的景观视廊以及重要文化遗产的背景区域,把好山、好水、好风光引入城市,促进城市与山水环境交融渗透。       二、融合农业农村空间       (一)一体化布局城乡发展空间       坚持把城市和乡村作为一个整体,按照多规合一要求,统筹谋划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资源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等主要布局,形成田园乡村与现代城镇各具特色的空间形态。       强化中心城市对农村发展的辐射带动作用。落实《河南省建设中原城市群实施方案》,加快完善郑州国家中心城市功能,全面展开郑州大都市区建设,进一步做大做强洛阳副中心城市,培育壮大安阳、南阳、商丘等区域中心城市,加快完善县级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加快构建以中原城市群为主体的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格局,强化城市吸引农村人口转移集聚的载体作用。       提升小城镇连接城乡的纽带作用。优化乡镇发展布局,因地制宜发展特色鲜明、产城融合、充满魅力的小城镇和特色小镇,增强对周边乡村的辐射带动作用。加强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提高生活服务便利化程度,构建以乡镇政府驻地为中心的农村居民半小时生产生活圈,以镇带村、以村促镇,推动镇村联动发展。       建设布局合理、形态优美的美丽乡村。强化对乡村建设规划引导,以县(市、区)为单位科学安排村庄布局、资源利用、设施配置。强化乡村风貌整治与管控,加强村庄规划管理,建设立足乡土社会、富有中原特色、承载田园乡愁、体现现代文明的升级版乡村,避免千村一面,防止乡村景观城市化。       (二)融合化布局乡村发展空间       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适度集中的要求,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匹配、与乡村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相协调,科学布局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乡村发展空间。       打造集约高效生产空间。发挥各地比较优势,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创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促进主要农产品向优势区域集中。       营造舒适宜居生活空间。坚持集约节约用地,遵循乡村发展态势,科学划定乡村建设空间管控边界,明确用地规模。合理布局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划定具有历史传承价值、体现乡村发展脉络的民居、自然景观、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等保护空间,充分彰显原生态村庄风貌。       保护山清水秀生态空间。以绿色发展为引领,树立全省一体的大生态发展理念,加快构建以“三屏四带”(太行山生态屏障、伏牛山生态屏障、桐柏山-大别山生态屏障,沿黄生态保育带、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及干渠沿线生态保育带、沿淮生态保育带、隋唐大运河及明清黄河故道生态保育带)为骨架的综合生态安全格局。       三、完善城市蓝绿公共空间       围绕建设生态城市,推进蓝绿空间修复提升。依托自然生态现状,立足区域水资源条件,统筹森林、水系、湿地、草地等生态要素,建设网络化的公园绿地和城市水系,强化水位控制,保障水量水质,打造蓝绿交织的复合生态系统。       塑造功能复合的城市蓝绿空间。恢复和保持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和流动性。推动城市内部绿地、水系同外围的河湖、森林、湿地、耕地有机连接,构建功能复合、包容联通的城市生态廊道系统。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合理布局绿心、绿楔、绿环、绿廊等结构性绿地,使城市内部的绿地、水系与外围山水林田湖等各类生态空间形成完整生态网络。推进生态绿道、郊野公园、城市公园等开敞空间体系建设,布局“300 米见绿、500 米见园”的小游园和街头绿地,推进城市内外绿地连接贯通,加快构建城市绿道网络和城市篮道系统。第三节 打造魅力功能区和生态休闲空间       一、建设生态廊道和郊野空间       (一)生态廊道建设       依托台前京杭大运河遗址推动建设生态文化带。统筹推进沿黄生态带和骨干生态廊道有机连通,串联沿线及周边城市生态隔离带、农田绿网和各类自然保护地,开展廊道交汇点示范打造,共同营造绿满中原生态景象。       黄河生态廊道。把黄河生态廊道建设工作放在全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大局中通盘考虑,依据《沿黄生态廊道建设标准》构建堤内绿网、堤外绿廊、城市绿芯的区域生态格局,尽快实现黄河生态廊道贯通       淮河生态廊道。加强淮河干支流沿线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建设,全面保护和恢复湿地资源,打造淮河流域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带。       南水北调中线生态廊道。提升改造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护林和干渠沿线宽防护林带、农田林网,打造林水相依、纵贯南北的生态保护廊道,确保“一渠清水永续北送”。       大运河及明清黄河故道生态廊道。加强隋唐大运河及明清黄河故道沿线湿地保护修复、防沙治沙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统筹推进生态防护林、森林公园和文化景观建设,形成横贯黄淮海流域的生态文化旅游廊道。       (二)郊野空间建设       以郊区基本农田、生态片林、水系湿地、自然村落、历史风貌等现有生态人文资源为基础,通过统筹和整合土地整治、农民宅基地置换、村庄改造、美丽乡村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生态林建设等相关工作,聚焦并创新土地规划、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利水务、园林绿化、观光旅游等各领域政策资源,因地制宜建设城市生态湿地、郊野公园、口袋公园等公共绿地,构建城区绿色生活圈、环城生态防护圈、城外绿色屏障带和城市通风廊道,开展森林城市创建。       二、建设乡村休闲功能区       引导各地立足环境容量和产业基础,坚持宜农则农、宜渔则渔、宜林则林,打造种养结合、生态循环、环境优美的田园生态系统,建设展现山水和田园风光的乡村休闲功能区,使其成为城镇居民周末休闲游憩的重要目的地。       建设城市周边乡村休闲旅游区。依托都市农业生产生态资源和城郊区位优势,发展田园观光、农耕体验、文化休闲、科普教育、健康养生等业态,建设综合性休闲农业园区、农业主题公园、观光采摘园、垂钓园、乡村民宿和休闲农庄,满足城市居民消费需求。       建设自然风景区周边乡村休闲旅游区。加快发展森林山区旅游、水利风景区旅游、河湖湿地观光等产业,鼓励引导大别山、伏牛山、太行山等地区因地制宜发展沟域经济。统筹推进黄河沿岸生态建设。创建一批特色生态旅游示范村镇。       建设民俗民族风情乡村休闲旅游区。发掘深厚的民族文化底蕴、欢庆的民俗节日活动、多样的民族特色美食和绚丽的民族服饰,发展民族风情游、民俗体验游、村落风光游等业态,开发民族民俗特色产品。       建设传统农区乡村休闲旅游区。依托养殖池塘、湖泊水库等大水面田园风光,发展景观农业、农事体验、观光采摘、特色动植物观赏、休闲垂钓等业态,开发“后备箱”“伴手礼”等旅游产品。第四章 推进城市有机更新第一节 完善城市空间结构       一、优化城市群、都市圈空间布局       深入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优化全省国土空间布局,充分发挥中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以中原城市群为主体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加快构建主副引领、两圈带动、三区协同、多点支撑的高质量发展空间格局。       (一)强化郑洛双圈引领       推动郑州都市圈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完善郑州都市圈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强化规划共绘、生态共保、交通共联、产业共建、文化共兴、服务共享。加快郑许、郑新、郑焦一体化发展,探索设立平原示范区、武陟、长葛等特别合作区。规划布局都市圈轨道交通网、城际快速路网,加快城际、城市、城乡客运网络一体化衔接和深度融合,培育特色鲜明、职住合一、规模适度、支撑联动发展的轨道“微中心”。充分发挥郑州高端要素和科创资源溢出带动效应,加快开港许、郑新、郑焦等产业带建设,加强产业园区和科技平台合作共建,推进产业圈梯次分布、链式配套、紧密协作。推进都市圈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优质服务资源“一卡共享”和数字化服务“一码同扫”,鼓励多层次多模式合作兴办学校、医院和健康养老机构。统筹布局都市圈生态空间,联建共建休闲服务设施和文化旅游廊道。       培育发展洛阳都市圈。推动洛阳、济源深度融合发展,深化洛阳与平顶山、三门峡、焦作等合作联动,加快洛济焦、洛巩、洛渑、洛汝等产业带建设。规划布局轨道交通、城际快速路,完善高速和干线公路网络,推进毗邻地区客运公交化运营,构建“1小时”通勤圈。推动水利、能源、信息等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和互联互通。夯实黄河、伏牛山、太行山“一河两山”绿色基底,大力发展生态经济,推进生态保护共保共育和环境治理联防联控,打造生态都市圈。统筹推进文旅品牌塑造和全域旅游示范,联合开展大遗址保护展示利用,建设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打造文旅都市圈。       强化郑州都市圈和洛阳都市圈联动。以交通为先导,统筹布局郑州与洛阳间多层次多方式快速通道,充分挖潜提效,推动郑州、洛阳间轨道交通实现公交化运行。依托主要交通廊道和沿黄生态廊道,优化提升县级组团和产业集聚区,推动洛巩、荥巩产业带相互贯通,协同集聚和共享科创资源,打造城镇、产业和科创密集带。统筹推进洛济焦、郑焦产业带建设,培育嵩山、云台山和少林拳、太极拳“两山两拳”生态文化旅游融合示范带,促进文旅、康养等产业协同发展,打造焦作双圈联动优先发展区。推动巩义、孟州、登封、沁阳、温县、博爱等县(市)双向融入两大都市圈建设,打造衔接联动的叠合支点。       (二)推进区域协同发展       增强区域中心城市辐射带动力和重要节点城市支撑力,高水平建设三大城镇协同区,谋划建设郑洛西高质量发展合作带和中原—长三角经济走廊,全方位提升区域合作水平。       加强区域中心城市和城镇协同区建设。提升南阳、安阳、商丘等区域中心城市规模能级,培育特色城镇组团,建立健全区域协同发展机制,强化跨市域交通对接、功能衔接、产业链接,吸引人口经济要素加快集聚。厚植南阳生态和文化优势,建设新兴区域经济中心,联动信阳、驻马店等城市加强与长江经济带对接协作,打造南部高效生态经济示范区。强化商丘东向开放,建设新兴工业城市和区域商贸物流中心,联动周口、漯河等城市对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打造东部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打响安阳“殷都”品牌,建设区域先进制造业中心和交通物流中心,联动鹤壁、濮阳等城市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打造北部跨区域协同发展示范区。       做精重要节点城市。完善重要节点城市资源要素承载和综合服务功能,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集群。推进重要节点城市特色错位发展,支持建设开封世界历史文化名都、平顶山转型发展示范市、鹤壁高质量发展城市、新乡豫北地区重要中心城市、焦作豫晋交界地区中心城市、濮阳豫鲁冀省际区域中心城市和新型化工基地、三门峡黄河金三角区域中心城市、周口新兴临港经济城市、信阳践行生态文明的绿色发展示范区、济源国家产城融合示范区,高水平打造许昌智造之都、漯河国际食品名城、驻马店国际农都。开展承接产业转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产业链供应链优化提升等示范创建。       联动建设郑洛西高质量发展合作带。依托陆桥通道和黄河纽带,加强郑州都市圈、洛阳都市圈与西安都市圈联动发展,深化晋陕豫黄河金三角区域合作,强化优势共塑和互补协作,培育全国高质量发展新的增长极。探索构建流域生态环境联防联治和司法协同机制,推动在晋陕豫毗邻地区规划建设生态保护一体化示范区。建立健全基础设施互联、科创资源共享、产业园区合作、文旅资源协同开发等体制机制,共建黄河古都文化国际旅游带,联动推进郑州、西安中欧班列集结中心建设,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科创资源和先进制造业集聚带。       协同打造中原— 长三角经济走廊。以共建淮河生态经济带为纽带,依托商(丘)合(肥)杭(州)、平(顶山)漯(河)周(口)、南(阳)信(阳)合(肥)等高铁通道和淮河、沙颍河等水运通道,创新与长三角地区跨省域对接合作机制,推动沿线城市提升承接产业转移能力,积极融入长三角地区产业链供应链,构建东向开放新的产业和城镇密集带。拓展与长三角地区优质农产品供应合作,建设平漯周驻绿色食品产业基地。强化淮河、汉江生态经济带上下游合作联动发展,完善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等省际协商合作机制,支持南阳与襄阳开展产业、文化、生态等全方位合作,打造面向长三角地区、融入长江经济带的先行区。       二、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开发边界       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为约束条件,坚持节约集约、紧凑发展,科学预测城市人口、城镇化水平和建设用地规模,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开发边界,改变以用地规模扩张为主的发展模式,推动城市发展由外延扩张式向内涵提升式转变,倒逼城镇节约集约发展。       合理确定城市规模 。统筹兼顾未来十五年发展需求、“以水定城”、建设用地节约集约水平、耕地占补平衡能力、人口变化趋势等因素,综合确定。       合理确定城镇开发边界。根据自然地理格局和城市发展规律划定,不与现状建设用地规模挂钩,基于“双评价”、人口变化、城镇发展潜力、用地条件、空间分布等特点确定,避免碎片化,为未来留有合理的弹性发展空间。       三、科学管控城市建设密度和建筑高度       推进城市“留白增绿”,留足开敞空间、绿地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形成错落有致、疏密相宜的城市空间结构。把握合理的建设强度和高度,控制住宅建筑密度,新建住宅建筑密度控制在 30%以下。落实规划环评要求和防噪声距离。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加大公共开敞空间“挖潜”供给力度。合理控制各类历史风貌保护地段的住宅建筑密度。       严格管控建筑高度。结合区位、功能分区等划定不同的建设高度控制区,严格管控建筑高度,严格限制新建 250 米以上建筑,新建 100 米以上的建筑应相对集中布局,并与城市规模和空间尺度相适宜。严格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制度,对超限高层建筑要严格论证技术经济可行性,强化风貌管控,并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严格管控住宅建筑高度,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新建住宅建筑高度原则不超过26 层。第二节 补齐市政基础设施短板       实施城市基础设施补短板和更新改造专项行动,加强市政道路交通体系建设,系统提升城市供水、燃气、热力、污水处理、照明等基础设施供给能力和服务质量。       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管理。实施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补短板行动,加大老旧管网更新改造力度,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廊、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工程的统筹建设与有效衔接。探索建设城市地下交通环隧。建立基于CIM基础平台的城市地下空间综合信息管理平台,依托平台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指挥监督、综合评价。建立推进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开展各类市政基础设施情况普查,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普查,省辖市建立和完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2025年底前,各市县基本实现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全覆盖。第三节 打造城市活力街区和公共服务生活圈       一、建设功能混合的活力街区       以街区为单元,以居民需求为导向,统筹推进城中村、老市场、老厂院、老旧街区、老旧楼宇综合改造整治和低效利用土地再开发,建设功能完善、规模适中、环境优美的城市街区。打造便捷快速生活圈,提高公共服务设施均等化程度,建设养老托幼、农贸市场、便利店、卫生站、快递集散点等设施。持续推进街区增绿,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加强居住区和单位庭院内部绿化。       二、培育多样化的创新街区       充分利用厂房建筑和构筑物,植入文化、商业、展览、办公等新型功能,建设主题型文化创意和创新空间。分类推进旧街区更新改造,挖掘老工业区文化遗产价值,完善建筑功能和配套服务设施,拓展文化生活空间,打造特色街区。推进旧商业区、步行街、商场更新改造,健全配套设施,塑造人性化空间环境,促进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满足市民体验式、交往式多元生活需求。        三、打造城市 15 分钟生活圈       加强城市医疗卫生、养老、教育、体育、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发展高品质多样化生活服务,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多样化的美好生活需求。积极拓展城市公共活动空间,推进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和数字化发展。实施全民健身设施建设补短板工程,聚焦群众就近健身需要,规划建设健身中心、多功能运动场、体育公园、健身步道、小型健身运动场地和足球场等设施。各城市每万人城市文化建筑面积累计增加 500 平方米。聚焦“一老一小”推进全龄友好社会建设,推进儿童友好型服务设施、公共空间和儿童友好社区建设,加强养老设施建设和适老化改造,有序推动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公共服务设施和残疾人服务设施、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等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提高公共空间无障碍设施覆盖率。       第四节 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和社区建设       一、实施城镇老旧小区规模化改造       加快健全存量资源整合利用机制,合理拓展改造实施单元,推进相邻小区及周边地区联动改造,清理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存量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十四五”时期改造老旧小区 100 万户以上,2000 年底前建成需改造的老旧小区基本完成改造。       二、加快建设完整社区       开展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以“六有”(有完善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有健全的便民商业服务设施、有完备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有充足的公共活动空间、有全覆盖的物业服务、有健全的社区管理机制)为目标,建设安全健康、设施完善、管理有序的完整居住社区。加强居住社区养老、托育、卫生等服务设施建设,推进配建超市和便利店等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完善停车及充电设施,推动增加公共活动场地。健全居住社区垃圾分类和收集站点网络,加强环境卫生整治。实施社区公共设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和管理,推进智慧社区建设。       三、推进绿色社区创建行动       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统筹推进绿色社区创建行动,以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方式,推进居住社区人居环境建设整治,更大限度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社区设计、建设、管理和服务全过程,“十四五”期间新增绿色社区 3800 个,60%以上的城市社区达到绿色社区创建要求。第五节 加强城市和建筑风貌管控       一、营造特色城市风貌       加强城市总体特色风貌塑造,全面开展城市设计,深入分析区域自然、历史、人文环境特征,研究当地生产、生活、生态的总体功能关系,依据自然环境特征和城市发展脉络,对全域全要素特色资源进行识别和评估,明确区域整体特色定位。妥善处理城市建设与自然山水、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关系,构建“错落有致、疏密有度、显山露水、通风透气”城市总体空间格局。科学划定城市景观风貌分区,合理规划城市开敞空间系统、生物迁徙等重要廊道以及天际轮廓线,保护和展示好城市的山脊线、水岸线,明确城市标志节点、建筑风格、城市色彩、街道界面等导控要求。严禁削山填湖、断流改河、乱占耕地挖湖造景等破坏自然生态系统行为。       二、加强城市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城市中心区、新区核心区、旧城更新区、交通枢纽地区、滨水地区、沿山地区以及历史风貌与遗产保护区等城市重点地区,应单独编制城市设计,并结合自然山水、历史人文等特色资源,构建特色空间结构,优化用地布局,加强场所营造,加强城市重点地区的公共空间与建筑设计引导。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和传统民居,不得破坏地形地貌和古树名木。       三、加强建筑风貌管理       加强建筑设计管理,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新时期建筑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集约、生态环保、传承创新的理念,加强建筑设计与城市设计有效衔接,繁荣设计创作,倡导精品设计,提升建筑设计品质。加强大体量公共建筑、地标建筑、重点地段建筑和大型城市雕塑管理,严禁建设“贪大、媚洋、求怪”建筑和雕像。创新设计方案优选机制,吸引高水平设计单位和设计大师参与城市和重要建筑设计。鼓励省内设计单位与国内外知名设计机构合作开展城市与建筑设计。重要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要通过公开竞标等方式优先选择设计单位。探索建立城市总建筑师制度,以郑州都市圈、洛阳都市圈内城市为试点,建立推广城市总建筑师制度,城市总建筑师负责对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拥有专业话语权。第六节 保护利用历史文化资源       一、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积极推进历史文化名城整体格局和历史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传承,做好历史街区、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开展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和历史文化街区综合环境提升工程,延续城市文脉,彰显中原文化特色。采用微改造的“绣花”“织补”方式,以小规模、渐进式的节奏,维护整修历史建筑,协调整治建筑景观,推进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修缮及活化利用,“十四五”末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挂牌保护率达到 100%,历史文化街区建设保护修缮率达到 60%以上。       二、构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       建立完善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机制,全面提升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的保护意识。积极开展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体系规划的编制探索,统筹全域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       三、创新历史文化保护利用方式       对于商业型和商住混合型历史文化街区,坚持以历史文化价值为主导,注重保护历史名店和传统技艺、特色商品,引导商户拓展业态、提升功能,增加活力,避免过度商业化和景观现代化。对居住型历史文化街区,不能违背群众意愿搬空原住民进行商业、旅游开发,尽量保持传统生活氛围。要创新推动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工作,充分发挥历史建筑的使用价值,不让历史建筑脱管失修、修而未用、随意闲置,城市历史建筑的空置率不超过10%。第五章 提高城市治理水平第一节 整治市容市貌       一、提高城市卫生水平       提升城市环境卫生精细化管理水平,建立完善城市环卫保洁等标准体系,以城市出入口、城乡结合部、老城区、背街小巷等为重点区域,以管线入地、广告下墙,车进位、车进库,拆除违建和不符合城市风貌要求的围墙围挡等为重点内容,深入开展市容环境整治、城市清洁专项行动,打造干净、整洁城市面貌。规范机械化清扫保洁,推广第三方监督机制,提高作业效能。       二、优化公共空间秩序       积极推行“路(街)长制”等管理模式,以绣花功夫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整治市容乱象。推进街道“U 型”空间治理,对路面系统、地下管网系统、综合杆、综合箱以及“城市家具”等进行规范。       三、加强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维护       加强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路面破损、坑洼不平、污水满溢等问题。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巡查维护,及时修复路灯、配电箱损坏等问题,提高道路照明设施亮灯率。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确保水质安全。加强排水许可管理,规范办理流程,严格事项审查,提高办事效率。加强供水、排水智慧化、信息化建设,形成更加精细、高效和动态的供排水管理体系。提高市政公用行业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维护作业机械化作业水平,减少人员直接下井。第二节 建设智慧城市       一、加快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推进省辖市“ 城市大脑” 中枢平台和信息模型(CIM )平台建设。完善CIM平台体系架构,推动与国家平台对接,逐步实现三级平台互联互通。推进CIM平台在城市体检、城市安全、智能建造、智慧市政、智慧园林、智慧工地以及城市综合管理等领域应用。       实施智能化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对城镇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等市政基础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和智能化管理,推广运用智能传感器、智能视频、自动识别等信息化管理和监督手段,对市政基础设施运行数据全面感知和自动采集。建设基于 CIM 平台的市政基础设施智能化管理平台,对水电气热等运行数据进行实时监测、模拟仿真和大数据分析,对管网漏损、防洪排涝、燃气安全等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推动城市交通系统、水系统、环卫系统、园林绿地系统等智能化建设运营。因地制宜实施管线智能化改造。       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基础设施建设与多场景应用。深入推进“5G+车联网”发展,加快建设集感知、通信、计算等能力为一体的智能基础设施,对车道线、交通标识、护栏等进行数字化改造,实现与智能网联汽车的互联互通,提升车路协同水平。打造智慧出行平台“车城网”,支撑智能交通、智能停车应用,推动在机场、城市交通主干线、旅游景区和产业园区开展自动驾驶、智能物流等场景的示范应用。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创建省级和国家级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示范区。郑州、开封、鹤壁、许昌开展智慧城市与智能网联汽车协同发展试点。2025 年底,智能网联汽车基础设施覆盖道路总里程 2000 公里以上。       二、建设完善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规范数字城管平台运行,各市、县数字城管平台全面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依据《河南省智慧城管建设导则》,积极推动现有城管业务平台的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和整合汇聚,建设完善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拓展实时监测、动态分析、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监督考核、综合评价和公众服务等功能,完善城市网格化管理体系,推动数字城管向智慧城管升级,逐步实现城市治理“一网统管”。第三节 建设韧性城市       一、提高城市洪涝灾害防治能力       实施防洪提升工程,提高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标准,加强设施运行管护,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构建源头减排、蓄排结合、排涝除险、超标应急的城市防洪排涝工程体系。加快排水管网建设,逐步消除管网空白区,新建排水管网原则上达到国家建设标准的上限要求。大力推进城市积水点综合治理,全面消除城市建成区易涝积水点。改造混错接的雨污水管网,修复破损和功能失效的排水防涝设施。实施排涝通道建设,合理规划利用城市排涝河道,开展河道、湖塘、排洪沟、道路边沟等整治工程,畅通城市排水系统与外部河湖通道,建立健全城区水系、排水管网与周边河湖、水库等“联排联调”运行管理模式。对外水顶托导致自排不畅或抽排能力达不到标准的地区,改造或增设泵站,提高机排能力,重要泵站应设置双回路电源或备用电源。落实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巡查、维护、隐患排查制度和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加强调蓄空间维护和城市河道清疏。汛前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治,清疏养护排水设施,加强安全事故防范,防止窨井伤人等安全事故,对车库、地下室、下穿通道、地铁等地下空间出入口采取防倒灌安全措施,按需配备移动泵车等专用防汛设备和抢险物资。建立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和城镇内涝防治预警系统,建设城镇内涝防治数字信息平台,提升排水防涝管理水平。       二、提升城市消防、抗震、防疫能力       积极应对疫情、地震、火灾等挑战,完善城市各类防灾减灾专项规划,统筹安全设施建设改造。合理布局应对突发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事件的缓冲空间,建设城市生命线系统、紧急疏散通道、防灾避灾空间和应急救灾物资储备中心,结合城市公园、绿地建设改造完善其防灾避险功能,“十四五”末城市人均避难面积不低于 1.5 平方米。提升房屋建筑、市政设施抗震设防标准,实施地震易发区城镇住宅抗震加固工程,推动既有基础设施、公共建筑和生命线工程抗震专项评价。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重大灾害应对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加强城市高层建筑、学校、医院、大型商业综合体等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打通消防生命通道。       三、提高城市应急救灾能力       完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的城市安全指挥管理机制,健全城市汛情、疫情、火灾、地震等应急预案,落实责任部门、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全力做好预防预警、物资储备、人员疏散、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更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加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建设,强化抢险应急演练,提升应急抢险能力。组建完善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团队在风险研判、技术服务、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专业作用。加强防灾避灾备用电源、通信、网络、救援交通设备建设,为极端情况下应急指挥、抢险救援提供保障。第六章 改善城市居住条件       围绕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增加城市住房有效供给,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完善配套服务,持续打造宜居宜业的人居环境。第一节 完善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       一、优化住房市场供应       加快构建与城镇化发展相适应,与居民收入水平相协调的住房市场体系,引导住房供应向人口持续流入的城市倾斜,引导县城有效增加适应进城农民刚性需求的住房供给,推动住房供应与城市发展、人口结构、产业结构相匹配。       增加商品住房有效供给。依据城镇化、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人口发展等,编制实施住房发展规划,建立人、地、房挂钩机制。结合城市产业布局、区域就业人口规模等优化新增商品住房供应布局,推进职住平衡。改进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方式,建立房价、地价、品质联动机制,推动商品住房价格与居民收入水平增长相协调。努力实现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速度基本协调、房价与消费能力基本适应,促进住房消费健康发展。 激活二手房市场,让更多的城市居民实现住房梯级消费。       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 有效盘活存量住房资源,有序增加大城市租赁住房供给,完善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整顿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完善租金、押金监管制度,建立健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主体诚信、社会监督的住房租赁市场机制,有效保障承租人和出租人合法权益。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鼓励符合条件的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推动租购住房在享受公共服务上具有同等权利。推进郑州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       二、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       稳步推进棚户区 ( 城中村 ) 改造。以老城区房龄 40 年以上居住区、CD 级危房集中区及符合棚户区认定标准、群众改造意愿强烈的区域为重点,推进棚户区板块化改造,完善配套设施。“十四五”期间新开工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30 万套、基本建成 100 万套。加快棚户区改造续建项目建设,按约定时间建成并交付使用。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和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申请棚改专项债,推动新建项目创新完善资金平衡模式。支持转型中的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后市场化运作的国有企业、民间资本依法合规参与棚改。提升棚改安置房建设品质,落实绿色、健康、环保、高效理念,注重安置地块周边交通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优化布局,提升服务功能。       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郑州、洛阳、南阳等人口净流入城市根据当地情况,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模式和计划,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以建筑面积不超过 70 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尽快形成有效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十四五”期间全省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 30 万套左右,解决新市民、新青年住房困难问题。       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供应不足的大中城市继续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指导市县进一步调整完善租赁补贴政策,合理确定补贴范围和标准。加强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管理,推进信息系统建设,提高信息化管理服务水平。以党建为引领,落实共同缔造理念,持续抓好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共建共治,提高智慧化管理水平,培育一批管理规范、群众满意、具有引领作用的共同缔造智慧小区。       探索创新住房保障形式。以郑州等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为重点,研究探索符合实际的共有产权住房和人才公寓发展模式,完善基本政策措施,满足具有一定购买力的保障对象购买产权住房需求。       三、改革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健全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运行机制,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更好保障缴存人基本住房需求,促进住房消费健康发展。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完善城镇新市民缴存扩面和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机制。优化使用政策,为发展租赁住房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供资金支持。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跨区域合作机制,发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理顺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强化资金风险管控,提升信息化监管和服务水平。推进住房公积金服务数字化转型,深化综合服务平台应用,推动政务服务标准化,整合业务办理流程,简化办理环节和要件,加快数据共享,推动更多服务事项实现“跨省通办”“掌上办理”。第二节 提高住房品质       一、提升建设质量       完善住房建设标准规范,提高住房设计和建造水平,积极推广全装修住宅,建设功能完善、绿色宜居、健康安全的高品质住房,不断改善住房条件。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压实部门监管责任,加强勘察、设计、施工、使用全过程管理,推动新建商品住房质量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升,提高城镇居民住宅工程质量满意度。       二、完善居住功能       推进新建住宅项目按照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同步配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活动空间。优化商品住宅户型设计,科学合理分区布局,配套建设现代化生活设施,创造方便舒适安全的居住空间。以住宅为载体,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通信、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强化智能产品在新建住宅中的设置,实现系统平台、家居产品的互联互通,强化网络和数字安全保障,加快发展数字家庭,满足居民获得家居产品智能化服务的需求。第三节 优化居住环境       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开展红色物业创建活动,推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成立党组织,建立党建引领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形成社区治理合力。全面落实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主体责任,推行《河南省物业服务规范》,引导业主委员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现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对标服务”。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健全服务保障体系,严格落实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做好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安全防范等,提升群众居住体验。积极培育一批管理规范、服务优良、环境宜居、安定和谐的“美好家园”小区。       拓展物业延伸服务。探索将物业服务业作为生活服务业,纳入本地现代服务业规划。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在做好基础服务的同时,创造更多定制化产品和个性化服务,满足业主不同需求。推动物业服务线上线下融合,鼓励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向养老、托幼、房屋经纪等领域延伸,促进物业服务由物的管理向人的服务转型升级。第七章 建设美丽宜居乡村       实施乡村建设行动,以深入实施百城建设提质工程赋能乡村振兴,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向镇村延伸、公共服务向乡村覆盖,加快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短板,促进城乡贯通、融合发展,把乡村建设成永续发展、绿色发展的美好家园,助推乡村振兴。第一节 提高农村规划建设水平       一、强化规划引领       强化规划引领。顺应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律和演变趋势,把握不同类型镇、乡、村的现实条件,分类有序推进小城镇和村庄建设。中心城市周边和郑州、洛阳都市圈覆盖的乡镇,积极融入中心城市和城市群发展;有产业基础的重点镇建设产业园区,发展特色产业,聚集产业人口,扩大镇区规模,按小城市标准建设,成为就近就地城镇化的空间载体;传统农区镇、乡实施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完善乡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生活便利化程度,建设成为连接县城、服务乡村的中转站,为农业产业化、农村现代化提供支撑、构建平台;人口流出的镇、乡,树立减量思维,转向存量规划,完善基本功能。       城镇郊区附近的村庄纳入城镇规划统一建设发展;人口规模大的中心村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改善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居住分散、规模较小的村庄,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积极有序引导向中心村或城镇转移集聚;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村等特色村,加强保护利用。结合灾后恢复重建,对郑州都市圈、洛阳都市圈内容易遭受地质灾害威胁、具备条件的村庄组织易地搬迁重建。       二、实施基础设施改善工程       推进小城镇图书馆、电影院、体育场馆等公共文体设施建设,打造一批集农贸市场、零售、家政、便利超市等一体的便民服务中心。推进“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推动农村生产生活道路衔接,有需求的地方建设停车场等配套设施。推进供水入农房,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城镇附近的村庄纳入城镇供水体系,巩固提升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加大农村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三线”整治力度,完善村庄公共照明设施。加快推进清洁取暖,推动天然气供气设施向农村延伸。健全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管护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行管护。第二节 提升农房建设品质       保障低收入人口住房安全。落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要求,调整完善住房安全政策、资金、对象、推进机制,加强动态管理,逐步完善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落实《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提升农房设计和建造水平,完善水、电、气、厕配套附属设施,建设满足乡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的新型农房。加强农房风貌管控,组织涉农县(市、区)编制农村住房设计图册,引导村民建设风貌乡土、功能现代、成本经济、结构安全、绿色环保的宜居住房。持续推进农房抗震改造,逐步提升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性能。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提供人才保障。深入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2022 年底前完成农村住房和其他所有房屋的鉴定整治,2023 年 9 月底前完成复核验收。第三节 整治提升农村环境       一、全面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按照国家要求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强化村庄日常保洁,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确保“扫干净、转运走、处理好、保持住”常态化运行。2021 年年底前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全覆盖,2025 年年底前基本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全覆盖。沿黄市县和丹江口库区淅川、邓州等县市率先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二、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坚持分区分类有序治理和梯次推进,优先治理黄河流域、南水北调水源保护区等村庄生活污水,选择符合农村实际的生活污水治理技术,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和水系综合整治。2025 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 45%以上、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率达到40%左右。       三、扎实推进农村厕所革命       充分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自然条件、风俗习惯和群众意愿,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农村户用厕所改造。到 2025 年,改造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 400 万户,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进一步提高,厕所粪污有效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显著提升,长效管护机制不断健全。       四、强化工作推动       深入实施村庄清洁、乡村绿化美化和农村爱国卫生行动,持续开展“千万工程”示范村、“四美乡村”、“美丽小镇”、“五美庭院”等创建,强化考核激励政策。到 2025 年,30%以上的行政村达到“四美乡村”建设标准,50%以上的乡镇政府所在地达到“美丽小镇”建设标准,50%以上的庭院达到“五美庭院”建设标准。第四节 打造田园风光       加强乡村景观保护。注重乡土味道,彰显地域文化元素符号,促进乡村形态与自然环境相得益彰。在村落建设过程中强调自然生态原则,在景观设计、建筑形式上注重乡土元素植入。合理布局道路、住宅、公共活动空间、重要景观节点等,避免道路、河道一味拉直取齐。建立保护田园风光的管理控制手段,开展区域性田园风光保护工作。推广修武县美学引领建设经验做法,鼓励有条件的县市结合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发展民宿、旅游等产业,依托自然山水景观、特色农业景观、季节性大地景观,建设展现山水和田园风光的乡村休闲功能区,成为城镇居民周末、节假日休闲游憩的重要目的地。       塑造乡村特色风貌。以农房为主体,利用树木、池塘等自然景观和传统建筑、古建筑等人文景观,营造具有本土特色的村容村貌。保护村庄固有的乡土气息,鼓励宅前屋后栽种瓜果梨桃,构建“桃花红、李花白、菜花黄”的自然景观,营造“莺儿啼、燕儿舞、蝶儿忙”的乡村风光。第五节 加强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       实施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程,组织开展保护规划编制和修编,持续推进普查推荐工作,将更多具有鲜明中原地域特色和传统文化特色的村落和乡镇列入保护名录。开展保护发展示范村落、示范乡(镇)、示范县(市)创建,带动其他村庄改造提升。推进传统村落数字博物馆建设,通过数字化、信息化全方位展示传统村落的独特价值、丰富内涵和文化魅力。建立完善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管理机制,实施动态管理,评估监测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情况,提升保护品质和各级政府、人民群众的保护意识。第六节 推进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       坚持党建引领,在村庄建设和治理中大力推动实施共同缔造活动,选择部分村庄开展共同缔造活动和成效评价,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自治、民主协商、群团带动、社会参与机制,广泛发动群众共商共谋共建共评共享,共同建设美好家园。依托光山县培训基地组织开展共同缔造、村镇建设领域等培训,逐步将其打造成为村镇建设的区域性培训平台和综合性展示教学基地。       下沉公共服务和资源。积极探索适宜城乡社区治理的项目招投标、资金、奖励等机制,解决群众身边、房前屋后的实事小事。推进“放管服”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向基层延伸,加强乡镇和村级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完善便民服务设施,打造“一门式”办理、“一站式”服务、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服务平台,为村民提供就业社保、卫生计生、法律咨询等公共服务。第八章 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第一节 完善责任体系       一、落实主体责任       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扎实推进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岗位工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生产管理,做到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应急救援“五到位”。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工作体系。健全完善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团队,依法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证安全投入;强化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措施。持续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规范化。建立健全建筑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走向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二、夯实监管责任       强化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通过签订目标责任书、督导、暗访、约谈、通报等措施,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持续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模式,全面推广使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平台”系统,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和能力。健全完善省、市、县工程建设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配备与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人员、车辆、装备与设施,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预算,充分发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作用。鼓励以政府购买方式引入第三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服务,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效能。推进工程监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工程监理企业参与监管模式,支持发展安全生产社会化专业服务组织。第二节 实施源头治理       一、全面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       巩固双重预防体系阶段性成果,2021 年底前全省二级及以上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五有”标准实现全覆盖,2025 年底前全省全面建成信息通畅、全员参与、规范有效和可考核、可智控、可追溯的双重预防体系。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推动源头治理,全面提升建筑施工企业本质安全、职工行为安全和现场管理安全水平和事故管控能力,以新的安全生产监管理念、方法和手段,防范各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促进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建设建筑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和智慧工地       总结推广试点经验,逐步建立智慧工地统一集成的平台框架,联动人员安全管理、塔机与升降机黑匣子、视频监控、深基坑监测等终端,全面监管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建设推广智慧工地做法,运用信息化手段,围绕施工过程管理,建立互联协同、智能生产、科学管理的管理机制,实现工程施工可视化智能管理。       三、提升建筑工地安全管理标准和规范化水平       开展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定和日常标准化考评,提升建筑工地安全管理标准和规范化水平,引领和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第三节 加强监督管理       一、开展市场现场执法联动       加强建筑市场、现场管理和综合执法联动,提高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建筑市场监管和现场监管能力,加强对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违法发包与承包、危害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执法和打击力度,整治消除建筑施工过程中的风险隐患,建立市场、现场联动、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       二、推行建筑施工安全责任市场分担制度       完善工程质量保障机制,积极推行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试点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等险种,建立完善以质量安全保险为核心的风险控制和风险转移机制,落实工程质量责任,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风险,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工程所有权人权益。开展工程质量评价,通过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自评、相关方互评、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评价及社会评价等,形成对工程项目、企业主体的质量评价,将评价结果与质量诚信体系、考核体系、市场监管体系等挂钩,推动各方增强质量意识,提升工程质量水平。第四节 开展工程创优       强化工程创优对质量安全的引领示范作用,进一步规范评选流程,严格过程把控,及时公开信息,大力培育“鲁班奖”、“中州杯”等国优省优奖,开展省级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和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活动,对获奖工程项目实行优质优价,对获奖企业和人员在资质申报、资格评审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引领企业创精品、创品牌,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第九章 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第一节 推进建筑节能低碳发展       一、提高建筑节能水平       加快推行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节水标准,提高新建建筑节能底线要求,修订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开展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示范,鼓励各地实践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和产能建筑。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等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提高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水平。推进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提高设备能效水平和智能管理水平,提高供暖空调系统和电气能效水平,推广合同能源管理。       二、提升绿色建筑发展质量       完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推动新建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设和运行,引导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开展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积极发展高星级绿色建筑,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和大型公共建筑绿色建筑星级,到 2025 年,全省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 100%。       三、优化建筑用能结构       深入推进可再生能源和新型节能方式在建筑领域的规模化应用。大力推动建筑太阳能光伏分布式、一体化应用,鼓励新建建筑太阳能光伏一体化设计、施工、安装;因地制宜开发利用地热能、生物质能、空气源和水源热泵等。提升县城能源使用效率,支持农村利用农房屋顶和院落发展光伏发电,实现就地生产、就地消纳。第二节 转变建造方式       一、发展装配式建筑       推广标准化、少规格、多组合设计,运用数字化设计手段推进建筑、结构、设备管线、装修等多专业一体化集成 设计,确保设计深度符合生产和施工要求;推进钢构件以 及预制混凝土墙板、叠合楼板、楼梯等通用部件的工厂化生产,扩大标准化构件和部品部件使用规模;推广应用装配化装修、一体化装修、管线分离等技术,提高装修品质。支持各省辖市在建设用地供应中落实装配式建筑建设面积比例,加强全过程监管, 建立本地装配式建筑项目库, 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力争 2025 年全省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面积比例达到40%。       二、发展智能建造       以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为载体,以数字化、智能化升级为动力,大力发展数字设计、智能生产、智能施工和智慧运维,培育智能建造产业基地。深化应用自主创新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提升建筑设计、构件生产施工、运营维护协同水平,加强建筑全生命周期管理。推动部品部件智能化生产与升级改造,推动少人或无人工厂生产构件。引导推动自动化施工机械、建筑机器人、智能塔吊、 智能混凝土泵送设备等智能工程设备集成与创新应用,建设一批示范项目,提升施工质量和效率,降低安全风险。       三、发展绿色建造       开展绿色建造示范工程创建,加强技术创新和集成,利用新技术实现精细化设计和施工。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探索建立绿色建材采信机制,政府投资工程、重点工程、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等项目优先选用获得绿色 建材认证标识的建材产品。加强建筑材料循坏利用,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科学精准治理施工扬尘,采取综合降噪措施管控施工噪声。第三节 培育建筑全产业链       通过新一代信息技术驱动,以工程全寿命期系统化集成设计、精益化生产施工为主要手段,整合工程全产业链、价值链和创新链,实现工程建设高效益、高质量、低消耗、低排放。       一、加强系统化集成设计       推动全产业链协同,推行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建筑师负责制,鼓励设计单位提供全过程咨询服务。优化项目前期技术策划方案,统筹规划设计、构件和部品部件生产运输、施工安装和运营维护管理。促进多专业协同,通过数字化设计手段推进建筑、结构、设备管线、装修等多专业一体化集成设计,提高建筑整体性。推进标准化设计,完善设计选型标准,实施建筑平面、立面、构件和部品部件、接口标准化设计,推广少规格、多组合设计方法,以学校、医院、办公楼、酒店、住宅等为重点,强化设计引领,推广装配式建筑体系。       二、优化构件和部品部件生产       推动构件和部件标准化,推进型钢和混凝土构件以及预制混凝土墙板、叠合楼板、楼梯等通用部件的工厂化生产,满足标准化设计选型要求,扩大标准化构件和部品部件使用规模,逐步降低构件和部件生产成本。完善集成化建筑部品。       三、推广精益化施工       推进建筑全装修,积极发展成品住宅,倡导菜单式全装修,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优化施工工艺工法,推行装配化绿色施工方式。创新施工组织方式,推广设计、采购、生产、施工一体化模式,提高施工现场精细化管理水平。       四、加快信息技术融合发展       加快推进BIM技术在新型建筑工业化全寿命期的一体化集成应用,建立、维护基于 BIM 技术的标准化部品部件库,实现设计、采购、生产、建造、交付、运行维护等阶段的信息互联互通和交互共享。推进 BIM 报建审批和施工图 BIM 审图模式,推进与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的融通联动,提高信息化监管能力。       五、创新组织管理模式       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促进设计、生产、施工深度融合。发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满足委托方多样化需求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培育具备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业务能力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第四节 推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一、推行垃圾分类       健全生活垃圾分类体制机制,建立法规政策体系,加快建设前端分类投放、中端定时定点收集运转、末端分类协同处理体系,培养市民群众分类投放习惯,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水平。统筹做好市域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十四五”期间,新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 30 座以上,全省生活垃圾焚烧日处理能力达到 7 万吨,基本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规范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管理,完善渗滤液处理,整治风险隐患。有序推进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停用和封场,完成停用 40 座以上,开展生态治理封场 20 座以上。加快建立完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体系,2023 年底所有省辖市和沿黄河流域县(市)建成集中处置为主、分散处置为辅的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和相匹配的收运体系。省辖市积极推进厨余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置,因地制宜选择适宜处理技术和工艺设备,建成一批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十四五”末基本实现厨余垃圾单独处置为主、“预处理+焚烧”处置为辅的处理模式,全省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 55%以上。       二、倡导节约资源生活方式       推广节能低碳节水产品,推动太阳能、再生水等应用,鼓励使用新能源、绿色建材、节能家电等环保再生产品和绿色设计产品,减少一次性消费品和包装用材消耗。制定实施城市慢行系统规划,因地制宜建设自行车专用道和绿道,开展人行道净化行动,改善绿色出行环境,提升公共交通设施供给和服务水平,鼓励公众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和步行等绿色出行方式。第十章 深化改革创新第一节 推进城建投融资体制改革       做好土地收储整理,有序开发出让。抓住新基建和基础设施补短板机遇,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资金支持。采取特许经营、PPP模式、价格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政府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调动社会资金、产业资本、市场化基金多元投入城乡建设。规范实施 PPP 项目,加强进入运营期项目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积极申请发行专项债券。加快政府融资平台整合和市场化转型升级步伐,服务、支持融资平台做大做强。筛选具备投资回报预期的优质项目并建立项目库,集中推介,吸引民间投资。第二节 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优化审批流程,精简整合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涉及的行政许可、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对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大力实施并联审批、联合审验,推进区域评估实施和评估成果应用,推动“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和项目策划生成。持续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管理,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网上办理,加强审批全过程信息共享,逐步实行全流程电子证照、电子批文、电子签章、电子图纸、电子档案。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全过程审批行为管理,规范预先审查,防止体外循环。第三节 推动工程建设标准化改革       优化完善标准体系。立足地域特点,聚焦政府职责范围内公益类标准,适度提高标准对安全、质量、性能、健康、节能、城乡基础设施及防灾减灾等强制性指标要求,改进标准立项、起草、技术审查机制,增强标准的先进性、有效性、适用性。优化精简推荐性标准,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推动形成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标准体系,强化标准在落实国家方针政策、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方面的引导约束作用。       开展工程造价改革。开展项目试点示范,改进工程计量和计价规则,完善工程计价依据发布机制,加强工程造价数据积累,强化建设单位造价管控责任,严格施工合同履约管理,推行清单计量、市场询价、自主报价、竞争定价的工程计价方式,“十四五”末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创新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监管模式,建立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体系,推广工程造价职业保险制度,加强部门、行业协作,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第四节 加强建设领域科技创新       发挥科技先导作用,探索构建政府引导、企业主导、数字引领、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建设科技创新体系。培育行业科技创新中心和联合体,增强协同创新能力,鼓励研发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适时发布推广、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围绕城乡建设绿色发展、节能降碳、绿色建造、城市更新、防灾减灾、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领域,组织开展核心技术研发,加强技术集成与示范应用,为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支撑。第五节 改革完善城市管理执法体制       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机制,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开展城管执法队伍能力提升专项行动,推进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标准化、管理制度化、执法规范化、装备现代化,打造新时代“人民城管、法治城管、智慧城管、文明城管”河南品牌。践行为“人民管理城市理念”,深入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持续推行“721”工作法(70%的问题用服务手段解决,20%的问题用管理手段解决,10%的问题用执法手段解决),构建管理、执法、服务“三位一体”城管执法模式。厘清执法边界,完善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协作,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积极探索和推广“互联网+执法”,包容审慎精准开展执法活动,依法依规打击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大力宣传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和先进典型,讲好城管故事,展现新时代河南城管执法队伍精神风貌。第十一章 近期行动计划第一节 加快灾后恢复重建       一、推进市政设施灾后重建       坚持以人为本、突出重点,尊重规律、重在提升,近远结合、统筹兼顾的要求,着力补短板、强基础,抓好市政道路桥隧、排水防涝设施、供水燃气热力、污水环卫设施、生态园林等市政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开展市政基础设施洪涝灾害隐患排查评估行动、城市排水防涝能力系统性提升行动、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提升行动、城市排水防涝应急调度能力提升行动,高标准高质量推进市政基础设施灾后重建,切实提高城市防灾减灾能力。力争 2-3 年,全省城镇市政基础设施承载能力特别是抗洪涝灾害、防灾减灾、应急能力大幅提升;“十四五”末,城市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更加完善,安全韧性城市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二、加快农房灾后重建       积极发挥群众主体作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建设模式,采取政府补助与群众自救相结合,政府组织统建与农户自建相结合,原址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科学选址,鼓励在城镇周边或结合美丽乡村建设进行选址,同步配套建设相应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切实做好村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第二节 实施城市老旧小区改造年度计划       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统筹协调,完善多元化筹措资金、连片改造、存量资产整合利用和后期长效管理等政策措施,高标准、高质量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2021 年力争完成改造 60万户以上,2022 年完成改造 30 万户以上,2023 年完成改造 20 万户以上。第三节 开展住建领域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和安全生产整治       积极推进住建领域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以调查工作底图为基础,利用全国统一调查软件系统,采用内外业相结合的方式,实地对2020年12月31日前投入使用的城镇和农村房屋建筑层数、年代、结构类型、抗震加固、变形损伤等信息开展调查。掌握翔实准确的城乡房屋建筑数量和空间分布特征,建立房屋建筑调查成果数据库,为应急管理、防灾减灾、生态文明建设等各项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和科学决策依据。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持续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提升城乡建设安全发展保障水平。第四节 开展窨井盖专项整治       对全省各市(县)城市建成区公共区域内的窨井盖开展专项整治。2021 年完成 40%问题井盖的整治任务,2022 年、2023 年分别完成 40%、20%的整治任务。到 2023 年底,全省城市公共区域窨井盖安全隐患得到根本治理,窨井盖安全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基本健全,信息化管理手段明显加强,事故风险监测预警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显著提升。第五节 完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体系       健全工作制度,完善顶层设计,积极推动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编和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条例修订。积极推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推荐申报。发挥好省村镇规划建设专家、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专家委员会及工作组和驻村专家作用,为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发展提供技术指导和决策咨询。鼓励大专院校、规划设计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专业机构,组织建筑、美术、文化遗产保护等专业人员作为志愿者积极参与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发展。第六节 开展城市体检       以全国城市体检样本城市(郑州和洛阳)为引领,将城市体检扩大到实施城市更新试点的城市、省内黄河流域城市,积极推动城市体检工作。以绿色、低碳、韧性、宜居、智慧、人文城市建设为目标,构建体现河南城市特色和一般发展规律的城市体检评估指标体系,统筹分析城市整体建设管理状况与局部区域关键问题;以应用为导向,对城市更新和专项项目实施先行体检,利用社会满意度调查和专项调查,查摆民生焦点问题,并将城市体检结果作为实施民生实事项目、制定城建工作计划、开展城市有机更新的重要依据,建立发现问题、整改问题、巩固提升的联动机制,进而提升城市品质,促进全省城市高质量发展。加强城市体检评估信息平台建设,促进城市建设与管理决策的智能化和精细化。第七节 开展乡村建设评价       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研究建立乡村建设评价机制,搭建乡村建设信息平台,完善乡村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办法,建立常态化省部联动评估工作机制。利用国家和地方统计数据、第三方调查等方式,以县域为单元开展乡村建设评价,全面掌握乡村建设成效和水平,深入查找乡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短板,指导各地充分运用评价结果,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提升乡村建设水平。第十二章 保障措施第一节 加强党的领导       加强党建引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关于城市更新和城乡人居环境建设工作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把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城市更新和城乡人居环境建设全过程、各环节,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制度优势转化为推动城市更新和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的强大动力和坚强保障,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市更新和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加强组织实施。省政府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加强城市更新和城乡人居环境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和服务指导。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政策支持、资源整合、项目安排方面的协同配合。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承担本地城市更新和城乡人居环境建设工作的主体责任,要将本规划确定的指标任务列入本地发展规划,明确责任部门,分解目标任务,落实进度安排,抓好组织实施。对规划实施情况实行动态监测和阶段性评估制度,市县政府通过自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通报情况、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制定对策。省级层面定期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对规划落实情况较好的市县在奖项申报、试点争取、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与倾斜支持。       强化示范带动。积极争取国家城市更新试点城市和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示范市、示范县、示范镇、示范村,加强指导,加大支持力度,努力做出成效,积极申报中国人居环境奖和人居环境范例奖。建立完善城市高质量建设管理指标体系,以郑州、洛阳等城市和符合条件的市县为重点,选择一定区域打造城市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指导市县补短板强弱项,引领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积极推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创建示范活动,培育一批“安全、整洁、有序、智能”的省级示范城市、示范街区、示范项目、达标街道。第二节 加大政策支持       创新建设用地管理制度。优化城市建设用地供应机制,简化相关审批程序。建立“主导功能、混合用地、大类为主、负面清单”的土地利用方式。创新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盘活利用机制,探索土地用途和开发强度调整、房屋用途转换、容积率转移平衡和奖励等机制。落实放管服要求,对城乡人居环境建设重点工程项目简化审批核准程序,优先保障规划选址、土地供应和资金需求。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立健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补充耕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探索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建立公平合理的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推进农村宅基地改革,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实现形式。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探索自愿有偿退出机制。腾退的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村人居环境建设。       加强财政金融政策支持。积极争取中央资金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加大财政资金对城市更新和城乡人居环境建设领域的投入,推进各类资金整合和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落实城市更新和城乡人居环境建设领域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相关价格机制。       培养人才队伍。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好干部标准选好用好干部,以正确的用人导向引领干事创业导向。加强党员干部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注重在急难险重工作中培养锻炼干部,增强斗争精神,着力建设一支适应全省城市更新和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事业发展需要的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组织党员干部加强政策法规和专业知识等系统学习,加强教育培训,改进和优化知识结构,提高审美能力,不断提高推动工作的能力水平。加强人才培养。推进城市更新和城乡人居环境建设技术人才培训,培养一批乡村建设指导员、农房建设辅导员,推动一批从事城乡建设规划、建筑、园林绿化等专业技术人员,下基层提供专业服务。推进河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高水平学校、高水平专业群和师资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打造建筑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高地。强化个人职业资格管理,严格资格准入,抓好省级执业资格考核,落实注册人员执业负责制度,厘清执业人员权利和责任,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查处违法执业行为。第三节 强化法治保障       完善地方法规体系。加大涉及城市更新和城乡人居环境建设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立改废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积极推进《河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河南省城市绿化条例》《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修订)》等立法进度,加强法规制度保障。严格依法决策。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规范执法行为。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大对建筑和房地产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等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深入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推进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持续规范执法裁量权,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三项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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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9-07     点击数 : 8398 “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

    “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2021 年 6 月前 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中国,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商生态环境部联合编制了《“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旨在有效缓解我国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系统推动补短板强弱项,全面提升污水收集处理效能,加快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提高设施运行维护水平。《规划》提出了“十四五”时期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的主要目标、重点建设任务、设施运行维护要求以及保障措施,以指导各地有序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工作。       规划范围为全国(不含港澳台地区)城市、县城及建制镇。规划期限:2021—2025 年,展望到 2035 年。       一、规划基础与形势展望       污水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是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的核心组成,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抓手,对于改善城镇人居环境,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十三五”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加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力度,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水平显著提升,完成了《“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目标。同时也要清醒看到,我国城镇污水收集处理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短板弱项依然突出。特别是,污水管网建设改造滞后、污水资源化利用水平偏低、污泥无害化处置不规范,设施可持续运维能力不强等问题,与实现高质量发展还存在差距。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是进入新发展阶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时期。“十四五”时期,应以建设高质量城镇污水处理体系为主题,从增量建设为主转向系统提质增效与结构调整优化并重,提升存量、做优增量,系统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高质量建设和运维,有效改善我国城镇水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系统观念,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提升城镇污水收集处理效能为导向,以设施补短板强弱项为抓手,统筹谋划、聚焦重点、问题导向、分类施策,加快形成布局合理、系统协调、安全高效、节能低碳的城镇污水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新格局,实现污水处理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二)基本原则       规划引领,优化布局。强化规划引领和指导,科学确定设施规模和布局,推进流域联动、区域协调、城乡统筹,实现供需结构相平衡。统筹推进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和内涝治理。       补齐短板,提高效能。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资源化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短板,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提升设施处理能力。推广厂网一体、泥水并重、建管并举,提升运行管理水平,实现设施稳定可靠运行,提升设施整体效能。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结合当地水资源禀赋、水环境承载力、发展需求和经济技术水平等因素,科学制定设施能力目标。选择经济适用、节能低碳工艺路线,分区分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明确责任主体,强化标准约束,严格监管考核。完善价格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吸引社会资本,形成可持续的建设经营模式。       (三)主要目标       ——到 2025 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全国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 70%以上;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能力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 95%以上;水环境敏感地区污水处理基本达到一级 A 排放标准;全国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 25%以上,京津冀地区达到 35%以上,黄河流域中下游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力争达到 30%;城市和县城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 90%以上;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京津冀地区建制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污泥无害化处置水平明显提升。       ——到 2035 年,城市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基本全覆盖,城镇污水处理能力全覆盖,全面实现污泥无害化处置,污水污泥资源化利用水平显著提升,城镇污水得到安全高效处理,全民共享绿色、生态、安全的城镇水生态环境。       三、推进设施建设       (一)补齐城镇污水管网短板,提升收集效能       1. 建设任务。新增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同步配套建设服务片区内污水收集管网,确保污水有效收集。加快建设城中村、老旧城区、建制镇、城乡结合部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填补污水收集管网空白区。新建居住社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收集管网,推动支线管网和出户管的连接建设。开展老旧破损和易造成积水内涝问题的污水管网、雨污合流制管网诊断修复更新,循序推进管网错接混接漏接改造,提升污水收集效能。大力实施长江干流沿线城市、县城污水管网改造更新,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解决市政污水管网混错接问题,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因地制宜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采取措施减少雨季溢流污染。“十四五”期间,新增和改造污水收集管网 8万公里。       2. 技术要求。       关于污水管网排查。全面排查污水管网、雨污合流制管网等设施功能及运行状况、错接混接漏接和用户接入情况等,摸清污水管网家底、厘清污水收集设施问题。依托地理信息系统等建立周期性检测评估制度。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居住社区、企事业单位的权属单位、物业代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单位)等开展内部污水管网排查,并开展整治。       关于污水管网建设与改造。除干旱地区外,新建污水收集管网应采取分流制系统。分流制排水系统周期性开展错接混接漏接、易造成城市内涝问题管网的检查和改造,推进管网病害诊断与修复,强化污水收集管网外来水入渗入流、倒灌排查治理。稳步推进雨污分流改造,优先实施居住社区、企事业单位等源头排水管网改造。稳慎推进干旱、半干旱地区老旧城区雨污分流改造,不搞“一刀切”。       关于生活污水直排口治理。开展旱天生活污水直排口溯源治理。采取末端截污措施前,需考虑后续污水收集系统的输送能力和下游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施工降水和基坑排水要确保达标排放,避免清水排入污水收集系统,挤占污水收集处理空间,增加能耗。       关于片区系统化整治。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低于 100 mg/L 的,要围绕服务片区管网,系统排查进水浓度偏低的原因,科学确定水质提升目标,制定并实施“一厂一策”系统化整治方案,稳步提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效能。       关于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合流制排水区因地制宜采取源头改造、溢流口改造、截流井改造、破损修补、管材更换、增设调蓄设施、雨污分流改造等工程措施,降低合流制管网雨季溢流污染,提高雨水排放能力,降低城市内涝风险。       关于管网建设质量管控。加强管网建设全过程质量管控,管材要耐用适用,管道基础要托底,管道接口要严密,沟槽回填要密实,严密性检查要规范。加快淘汰砖砌井,推广混凝土现浇或成品检查井,推广球墨铸铁管、承插橡胶圈接口钢筋混凝土管等管材。       (二)强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弱项,提升处理能力       1. 建设任务。现有污水处理能力不能满足需求的城市和县城,要加快补齐处理能力缺口。新城区配合城市开发同步推进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模可适度超前。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南水北调工程沿线、长江经济带城市和县城,黄河干流沿线城市实现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全覆盖。统筹规划、有序建设,稳步推进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适当预留发展空间,宜集中则集中,宜分散则分散。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重点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建设。长江流域及以南地区,分类施策降低合流制管网溢流污染,因地制宜推进合流制溢流污水快速净化设施建设。“十四五”期间,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000 万立方米/日。       2. 技术要求。       关于污水处理设施布局。充分考量城镇人口规模、自然和地理条件、空间布局和产业发展,以及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和污水资源化利用需求,合理规划城镇污水处理厂布局、规模及服务范围。人口密集、污水排放量大的地区宜以集中处理方式为主,人口少、相对分散,以及短期内集中处理设施难以覆盖的地区,合理建设分布式、小型化污水处理设施。建制镇因地制宜采取就近集中联建、城旁接管等方式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推广“生物+生态”污水处理技术。       关于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长三角和粤港澳大湾区城市,京津冀、长江干流和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地级及以上城市,黄河流域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可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提出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水环境敏感地区污水处理基本达到一级 A 排放标准。其他地区因地制宜科学确定排放标准,不宜盲目提标。靠近居民区和环境敏感区的污水厂应建设除臭设施并保证除臭效果。关于合流制溢流污水快速净化设施。在完成片区管网排查修复改造的前提下,实施合流制溢流污水快速净化设施建设,高效去除可沉积颗粒物和漂浮物,有效削减城市水污染物总量,促进水环境质量长效保持。       (三)加强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       1. 建设任务。结合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扩能改造,系统规划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方向,推动实现分质、分对象供水,优水优用。在重点排污口下游、河流入湖口、支流入干流处,因地制宜实施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工程。缺水城市新城区要提前规划布局再生水管网,有序开展建设。以黄河流域地级及以上城市为重点,在京津冀、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南水北调工程沿线、西北干旱地区、沿海缺水地区建设污水资源化利用示范城市,规划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实现再生水规模化利用。建设资源能源标杆再生水厂。鼓励从污水中提取氮磷等物质。“十四五”期间,新建、改建和扩建再生水生产能力不少于1500 万立方米/日。       2. 技术要求。水质型缺水地区优先将达标排放水转化为可利用的水资源就近回补自然水体。资源型缺水地区推广再生水用于工业用水和市政杂用的同时,鼓励将再生水用于河湖湿地生态补水。有条件地区结合本地水资源利用、水环境提升、水生态改善需求,因地制宜通过人工湿地、深度净化工程等措施,优化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提升城镇污水资源化利用水平。推进工业生产、园林绿化、道路清洗、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领域优先使用再生水。鼓励工业园区与市政再生水生产运营单位合作,推广点对点供水。       (四)破解污泥处置难点,实现无害化推进资源化       1. 建设任务。污泥处置设施应纳入本地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现有污泥处置能力不能满足需求的城市和县城,要加快补齐缺口,建制镇与县城污泥处置应统筹考虑。东部地区城市、中西部地区大中型城市以及其他地区有条件的城市,加快压减污泥填埋规模,积极推进污泥资源化利用。“十四五”期间,新增污泥(含水率 80%的湿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规模不少于 2 万吨/日。       2. 技术要求。       关于污泥无害化处置。新建污水处理厂必须有明确的污泥处置途径。鼓励采用热水解、厌氧消化、好氧发酵、干化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鼓励采用污泥和餐厨、厨余废弃物共建处理设施方式,提升城市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水平。开展协同处置污泥设施建设时,应充分考虑当地现有污泥处置设施运行情况及工艺使用情况。       关于污泥卫生填埋处置。限制未经脱水处理达标的污泥在垃圾填埋场填埋。采用协同处置方式的,卫生填埋可作为协同处置设施故障或检修等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措施。关于污泥资源化利用。在实现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处置前提下,稳步推进资源化利用。污泥无害化处理满足相关标准后,可用于土地改良、荒地造林、苗木抚育、园林绿化和农业利用。鼓励污泥能量资源回收利用,土地资源紧缺的大中型城市推广采用“生物质利用+焚烧”、“干化+土地利用”等模式。推广将污泥焚烧灰渣建材化利用。       四、强化运行维护       (一)健全考核激励机制       将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及再生水利用目标任务纳入本地相关规划,落实责任主体,强化监督考核。构建以污染物削减绩效为导向的考核体系,政府与企业签订项目协议时,要将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污染物削减量和污泥无害化处置率等核心指标纳入考核范围,开展工程建设与运营效果联动考核。把运营能力和水平作为重要指标,纳入项目建设运营企业遴选标准。       (二)推行专业化运行维护       城市人民政府作为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养实施主体,推进无主市政管段或设施确权和权属移交。建立立足本地、人员稳定的专业化队伍,建立常态化建设管养机制,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定额实施运行维护。推广实施供排水一体化,“厂—网—(湖)”一体化专业化运行维护,保障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鼓励居住社区将内部管网养护工作委托市政排水管网运行维护单位实施,建立政府和居民共担的费用保障机制。加强人才培训,提高专业技能水平,确保设施安全稳定运行。推广区域内不同盈利水平的项目打包建设运营。鼓励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发挥专业化规模化建设运营优势。       (三)推进信息系统建设       以地方人民政府为实施主体,依法建立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并定期更新,或依托现有平台完善相关功能,实现城镇污水设施信息化、账册化管理。推行排水户、干支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河湖水体数据智能化联动和动态更新,开展常态化监测评估,保障设施稳定运行。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       按照省级部署、市县负责的要求,系统谋划“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各省(区、市)因地制宜确定各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目标,原则上应达到 70%以上或比2020 年提高 5 个百分点以上。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联合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制定出台本地“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明确本地区建设规模、重点任务和政府保障措施。市县担负主体责任,做好项目谋划和储备,制定滚动项目清单和年度计划,明确建设时序,有序推进项目建设,避免“一哄而上”。城镇污水处理和合流制溢流污染快速净化设施用地应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项目的联审联批制度,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建设按时保质落地。       (二)拓宽投融资渠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多元化的财政性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在中期财政规划、年度计划中安排建设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资金对城镇污水处理及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给予适当支持。规范有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设运营。鼓励企业采用绿色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手段,依法依规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给予中长期信贷支持。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探索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担保。       (三)完善费价税机制       各地要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合理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并根据当地水污染防治目标要求,考虑污水排放标准提升和污泥处置等成本合理增加因素动态调整。长江经济带省(市)要按照《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要求,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加强对自备水源用户管理,实施装表计量,确保污水处理费应收尽收。各地在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位前,应按规定给予补贴,保障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正常运维。鼓励建立运营服务费与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污染物削减量挂钩、按效付费机制。鼓励通过以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污水处理服务费水平。放开再生水政府定价,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原则自主协商定价。对于提供公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河湖湿地生态补水、景观环境用水使用再生水的,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动污水资源化利用。各地要依法落实环境保护、水资源节约、污水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四)强化监督管理       落实“节水即治污”理念,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科学制修订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提出差别化的污染物排放要求和管控措施。严格执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强化污水处理达标排放监管和监督检查。加强城市“小散乱”沿街商铺等的整治与治理,施工降水、基坑排水应当依法达标排放。规范工业企业和园区排水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要对工业废水进入市政污水收集设施情况进行排查,组织开展评估,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应限期退出。加强管材质量市场监管,严把生产质量关,以伪劣管材生产和销售聚集地为重点,严厉打击伪劣产品。严格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和移交,严把工程质量关,严肃责任追究。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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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7-30     点击数 : 9918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改环资〔2020〕1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局、建委、城市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加快补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短板弱项,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研究制定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2020年7月28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美丽中国的决策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解决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发展不均衡、不充分的矛盾,加快补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短板,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提升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加大生活污水收集管网配套建设和改造力度,促进污水资源化利用,推进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加快补齐设施短板,完善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体系,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二、实施目标       到 2023 年,县级及以上城市设施能力基本满足生活污水处理需求。生活污水收集效能明显提升,城市市政雨污管网混错接改造更新取得显著成效。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和资源化利用率进一步提高。缺水地区和水环境敏感区域污水资源化利用水平明显提升。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弱项。按照因地制宜、查漏补缺、有序建设、适度超前的原则,统筹考虑城镇(含易地扶贫搬迁后)2人口容量和分布,坚持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科学确定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布局、规模。目前没有污水处理厂的县城要尽快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现有污水处理能力不能满足需求的城市和县城要加快补齐处理能力缺口,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可适度超前。京津冀地区、粤港澳大湾区和长江干流沿线城市和县城,黄河干流沿线城市实现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全覆盖。长三角地区和粤港澳大湾区城市、京津冀地区和长江干流沿线地级及以上城市、黄河流域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部达到一级 A 排放标准。缺水地区、水环境敏感区域,要结合水资源禀赋、水环境保护目标和技术经济条件,开展污水处理厂提升改造,积极推动污水资源化利用,推广再生水用于市政杂用、工业用水和生态补水等。长江流域及以南地区,在完成片区管网排查修复改造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推进合流制溢流污水快速净化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二)补齐城镇污水收集管网短板。将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作为补短板的重中之重。新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必须合理规划建设服务片区污水收集管网,确保污水收集能力。中央预算内资金不再支持收集管网不配套的污水处理厂新改扩建项目。城市和县城要加快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的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加快消除收集管网空白区。结合老旧小区和市政道路改造,推动支线管网和出户管的连接建设,补上“毛细血管”,实施混错接、漏接、老旧破损管网更新修复,提升污水收集效能。3现有进水生化需氧量浓度低于 100mg/L 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要围绕服务片区管网开展“一厂一策”系统化整治。除干旱地区外,所有新建管网应雨污分流。长江流域及以南地区城市,因地制宜采取溢流口改造、截流井改造、破损修补、管材更换、增设调蓄设施、雨污分流改造等工程措施,对现有雨污合流管网开展改造,降低合流制管网溢流污染。积极推进建制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提升管网建设质量,加快淘汰砖砌井,推行混凝土现浇或成品检查井,优先采用球墨铸铁管、承插橡胶圈接口钢筋混凝土管等管材。       (三)加快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在污泥浓缩、调理和脱水等减量化处理基础上,根据污泥产生量和泥质,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适宜的处置技术路线。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要纳入本地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及以上城市要全面推进设施能力建设,县城和建制镇可统筹考虑集中处置。限制未经脱水处理达标的污泥在垃圾填埋场填埋,东部地区地级及以上城市、中西部地区大中型城市加快压减污泥填埋规模。在土地资源紧缺的大中型城市鼓励采用“生物质利用+焚烧”处置模式。将垃圾焚烧发电厂、燃煤电厂、水泥窑等协同处置方式作为污泥处置的补充。推广将生活污泥焚烧灰渣作为建材原料加以利用。鼓励采用厌氧消化、好氧发酵等方式处理污泥,经无害化处理满足相关标准后,用于土地改良、荒地造林、苗木抚育、园林绿化和农业利用。       (四)推动信息系统建设。开展生活污水收集管网摸底排查,地级及以上城市依法有序建立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并定期更新。直辖4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率先构建城市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智能化管理平台,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手段,逐步实现远程监控、信息采集、系统智能调度、事故智慧预警等功能,为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污染防治提供辅助决策。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按照中央部署、省级统筹、市县负责的要求,推进方案落地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做好督促指导,完善政策措施,对设施补短板项目给予积极支持。各省(区、市)统筹推进辖区内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市县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主体责任,加快项目谋划和储备,制定滚动项目清单和年度计划,明确建设时序,扎实推进项目建设实施。       (二)完善收费政策。各地应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运行成本的原则,合理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并根据当地水污染防治目标要求,考虑污水排放标准提升和污泥无害化处置等成本合理增加因素动态调整。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尽快实现应收尽收。各地在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位前,应按规定给予补贴。污水处理收费应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置。各地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应向污水管网和运行维护倾斜。推广按照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污染物削减量等支付运营服务费。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污水处理服务费水平。       (三)加大支持力度。要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资金跟着5项目走”。各地要将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列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在城市建设规划中加以落实。各地要设计多元化的财政性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在中期财政规划、年度计划中安排建设资金,加大地方政府专项债、抗疫特别国债支持力度,确保项目资金来源可靠、规模充足,严防“半拉子工程”。各市县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严防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中央预算内资金继续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给予适当支持。       (四)拓宽投入渠道。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规范有序推广 PPP 模式,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设运营。推广区域内不同盈利水平的项目打包建设、运营,鼓励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发挥专业化、规模化建设和运营的优势。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给予中长期信贷支持。支持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积极推进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探索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担保。       (五)强化监督管理。做好污水收集处理、资源化利用和污泥处理处置全流程监管能力建设。对进入市政污水收集设施的工业废水进行排查,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的,要限期退出。积极推广“厂网一体化”,落实建设管养实施主体,建立常态化建设管养机制。加强管材质量监管,严把施工质量。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发挥舆论监管、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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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案例

Testimonial
  • 09-19 2019
    教你三招有效解决道路污泥干化难的方法,超级简单!

           污泥对于道路来说非常的阻碍我们行走,那对于道路的清理方法,格沃环保教你三招有效解决污泥干化难的方法,还您干净的道路。1、技术路线的选择需要因地制宜       不同地区的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产生的污泥物理、化学和生物特征具有明显区别,因此郑州污泥处理建议在选择工艺路线时应综合考虑污泥泥质特征、地理位置、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地确定污泥处理处置方式。2、明确责任主体,健全管理体制       污水处理厂是政府的实施机构,不能独立承担责任。政府应加大对于污泥处置的资金投入,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实施将污泥处理费纳入污水处理费。3、企业和政府应该把污泥处置当做是责任       如果污泥处理处置不当,污水处理企业将承担首要责任,当然其前提是污水收费必须包含污泥处理所需的费用。       通过上文的介绍,你学到了吗?如道路出现了严重的污泥,可以联系格沃环保!

  • 08-19 2019
    这6点详情介绍工业污泥不同类型的特点!

           目前污泥年产量高达约7000万吨,包括约3500万吨的市政污泥和3500万吨的工业污泥。污泥危害大,实际有效的污泥处理处置率却不到25%,故必须推进污泥处理处置行业,减少二次污染,这其中占很大比例的工业污泥有什么特点呢?郑州污泥处理下面给出几种典型的工业污泥特点。一、印染污泥       印染产泥量大,总污泥量占到污水总体积0.3%~1.0%,含水率高,一般高达96%~99%,经机械脱水后仍有55%~85%,体积和质量还较大,印染污泥一般惰性物质较高,而有机物、病原菌等含量较少,热值也较低,一般重金属含量高。二、城市污泥       城市污泥产泥量中等,一般占到生活污水处理的水的总体积的0.1%左右,但是总量大,有机物含量高,含水率高,一般达到95%~99%,即使脱水后含水率仍处60%~80%,有大量的病原菌和寄生虫,容易腐烂发臭,极不稳定。三、制革污泥       制革行业产泥量大,一般每天可以产生40-80吨污泥/万吨废水,有机物含量高,由于在皮革处理过程中产生大量的皮毛、血污,所以有机物含量非常高,有毒物质多,S2-和三价铬含量高,而且三价铬转化为六价铬后有致癌作用。四、石化污泥       石化污泥成分比较复杂,含有不同种类的重金属,一般石油污泥含油,粘度大,含水率高,一般高达96%~99%,经机械脱水后仍有70%~85%。,体积和质量还较大,有机物含量小,热值较低。五、电镀污泥       电镀污泥含有氰化物以及六价铬、铜、锌、镉、镍等重金属,化学法处理电镀废水是产生污泥的主要来源,电镀污泥中有机物含量低,热值小。六、造纸污泥       造纸污泥灰分比较大,一般可以达到50%~70%,所以热值比较低 含水率高,一般达到95%~99%,即使脱水后含水率仍处于60%~80%污泥量比较大,而且其中含有大量的纤维。       由于不同行业的污泥差别很大,不能简单地直接套用以前的经验来处理不同行业的污泥,但随着环保力度的加强和人们对已有污泥干化处理技术局限性的进一步认识,世界各国都在投入重金研发新技术,争取找到更经济、更合理的污泥干化处理方案,相信以后工业污泥的处理会更加完善,让其得到有效的无害化资源化利用。

  • 07-19 2019
    城市及乡村道路的污泥干化处理存在哪些优缺点?

           城市及乡村道路的污泥处理一直是行业内人士所关心的问题,活性污泥法是目前世界上90%污水处理厂采用的处理方法,该方法会产生大量污泥,高产量、高含水率的污泥,在贮存、运输、装卸等过程中既不方便,还存在很高的潜在环境安全风险和隐患,因此污泥的干化处理势在必行。一、污泥来源及性质       污水处理厂污泥主要由初沉池(沉砂池)及隔油池底泥、气浮机浮渣、剩余活性污泥以及其他工艺单元的化学污泥组成。污泥是一种固体废物,若具有急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腐蚀性、浸出毒性和疾病传染性等特征中的一项就是危险废物。污泥干化处理二、污泥干化技术1、热水干化法       热水干化法是利用高温热水的热能,经过换热器进行热交换,蒸发污泥中的水分使得污泥干化。       这种热源进行污泥干化一般为间接干化方式,对换热器要求较高一些。近年来热水干化法发展快速,德国开发的“板框压滤—热水真空干化技术”就是热水干化技术的典型代表。2、电能污泥干化法       电能污泥干化法,是将电能转化为热能或微波等形式的能,加热湿污泥使之水分蒸发,污泥得到干化,通常采用电加热炉间接烘干的干化方式进行污泥干化。干化系统由污泥存储单元、输送计量单元、电加热干化(电能污泥烘干机)单元、输出单元及暂存单元构成。由于能耗较高,不适合用电紧张、产泥量大的污水处理厂,适合产泥量少、电能丰富、价格便宜地区。3、太阳能污泥干化法       太阳能污泥干化法是利用太阳能为主要能源对污水处理厂污泥进行干化和稳定化的污泥处理技术。该技术利用太阳能,借助传统温室干燥工艺,具有低温干化、运行费用低廉、操作简单、运行安全稳定等优点。其驱动力为污泥中水分含量与和空气中水蒸汽分压之间的水蒸气压力差。考虑气候、季节、天气影响,太阳能干化过程是在一个配置翻泥机的大型暖房内进行,湿污泥从一端输入,干污泥从另一端输出。4、蒸汽干化法       蒸汽干化法是利用蒸汽热能,经过换热器壳层进行热交换,蒸发污泥中的水分使之干化。蒸汽为热源的污泥干化机根据构造或内部构件不同又分为盘式干化机、桨叶式干化机、涡轮式干化机等不同形式。蒸汽可实现综合循环利用,是非常理想的清洁热源。一般使用1.0MPa, 160—230℃左右的低压蒸汽,因蒸汽干化效率高、操作弹性大、易于控制、稳定性好等优点,加上新型蒸汽污泥干化机效率高、能耗较低,因而目前应用很多。       通过上文的介绍,对于城市及乡村道路污泥干化处理的优缺点你了解了吗?想了解更多关于污泥处理的问题欢迎登录郑州格沃环保官网。

  • 06-19 2019
    污水处理设备的工作原理,按作用原理来分这三个方法!

           现在生活当中的污水越来越严重,对于生活污水处理也需要专业的污水处理设备,那么在日常工作过程中污水处理设备难免会出现故障,这种时候我们应该怎么来处理这样的问题呢?首先我们要对污水处理设备的工作原理有一个详细的了解和认识,这样才能方便我们第一时间处理,那么接下来就由郑州污泥处理为我们介绍详细内容。按作用原理来分(1)物理法       利用物理方法分离污水中的呈悬浮状态的污染物质。方法有:筛滤、沉淀、气浮等。(2)化学法       用化学反应的作用来分离或回收污水中处于各种状态的污染物质。方法有:中和、电解、萃取等。(3)生物法       用微生物代谢作用使污水中呈溶解和胶体状态的有机污染物质转化成为稳定无害的物质。污水处理设备方法有:       好氣生物外理:迺用于迯理城市汚水和有机物合量高的エ止度水。(a)活性汚泥法。(b)生物膜法。(o)生物接触氣化法。       灰氣生物趾理:利用灰气微生物使水中有害物貭装化成カ无害的物貭。此法多用于汚水迯理辻程中所六生的汚泥和高浤度有机性汚水。       那么以上就是郑州格沃环保污泥处理为大家详细介绍的关于污水处理设备的工作原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在详细认识了工作原理之后我们才能在第一时间找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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